拆迁有什么补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补偿项目包括被拆迁房屋补偿、政策性补偿、政策性补贴、政策性补贴和提前搬迁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郊区(市)县结合当地实际,考虑地区差异制定。

拆迁补偿项目的特点: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2)房屋拆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向有偿协议。协议双方根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

(二)安置房的面积、标准和位置;

(三)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项目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批准建设时所附条件办理。没有附加条件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后的装修不予补偿。擅自扩建的,扩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和新旧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被拆除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以房产证上的记载为准;未记载权属证书的,以产权档案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记载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改变后的用途不得作为评估依据。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和新旧程度,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分类评估,再根据分类评估价格和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在同一范围内,被拆迁人少,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可以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无需评估。

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前条规定无法协商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选择评估机构达成一致,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机构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公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分户评估要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当事人对分户评估报告不服的,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评估机构和有关专家参加评估,由专家组确定评估结果。

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