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债法?
国债法是指国家为调整国债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迫切需要规范国家(政府)、国债中介机构和国债投资者在国债问题上的行为,调整国债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债关系。
与民法中的债法不同,国债法调整的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金融法的主体始终是国家的特征是一致的。而且,国债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满足社会需求,实现国家职能。因此,国债法是金融法的重要部门法。但是,国债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国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国债法与民法尤其是民法中的债法关系密切,民法中关于债的理论和具体规范往往可以适用于国债法。
国债法虽然属于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与税法等其他部门法有明显区别。比如国债法的主体平等性,就明显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虽然国债法的一个主体必然是国家,但在国债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其他权利主体有权利和义务。其他权利主体与国家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般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在国债法律关系中,它们与国家处于平等地位。此外,国家获得国债收益的权利与其还本付息的义务密切相关,而其他权利人也必须履行支付购买国债资金的义务,才能享有获得本息的权利。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债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
国债偿还为1,国债偿还方式为分阶段逐步偿还。即对于一笔国债规定了几个偿还期,直到国债到期时本金还清。
循环提款还款法。即按照国债编号定期抽签确定一定比例的国债进行偿还,直至偿还期结束,通过抽签方式清偿全部国债。
到期一次性偿还法。也就是说,国债按照到期日的票面面额一次性还清。
市场购销补偿法。即从证券市场回购国债,即使到期,这种国债也已经全部由政府持有。
用新的还款方式取代旧的还款方式。即通过发行新国债来交换到期的旧国债。
2、偿还国债的资金来源通过预算。政府将把国债年度偿还额作为财政支出项目列入当年支出预算,正常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债偿还。
使用财政盈余。当预算执行有结余时,这部分结余将用于支付当年到期国债的本息。
设立偿债基金。政府预算设立偿还国债专项基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专项资金设立专门用于偿还国债的基金。
借新债还旧债。政府发行新债券作为偿还旧债的资金来源。实质是债务期限的延长。
(二)国债立法概述1。外国国债立法归美国所有;法国;日本;韩国。
2.中国国债立法新中国成立后,国内债券自1950、1954-1958、1980开始发行。在各种国债发行之前,国务院制定了国债条例,对国债的发行、转让、利率、还本付息等相关业务管理事项进行具体规范。国债条例是规范我国国债管理行为、调整国债主体关系的法律依据。1968年,国家支付了全部的国内外债务本息,1968-1981年,中国既没有内债,也没有外债。1981 1 10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以下简称《国库券条例》),决定发行国库券弥补财政赤字。后来又发行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增值债券、专项债券。到1992年底,每年颁布一部国库券条例,规定了发行对象和方式、发行数量和利率、还本付息期限、国库券和其他债券的贴现、抵押和转让、国债的法律责任、国债的管理机构等。1989-1991年,每年都有专项国债条例出台,对专项国债的发行对象、发行金额、发行期限、利率、偿还期限等进行了规定。现行国债法是国务院1992年3月颁布的《国债条例》。但是,作为一部国债法,该条例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的需要。
第一,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债,但不能监管各类国债。
二是紧急规范国债发行相关事宜,但不规范国债流通和使用。
三是发行没有规范的审批程序。
因此,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起草国债法,以期明确规范国债行为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