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项目不用招标就能通过什么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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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由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的标准规定
(第三名)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和信息网络等邮电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和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线、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资助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融资的项目;
(二)利用国外贷款或担保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
(四)国家授权投资者投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54.3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使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其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年5月01实施日期:2000年5月01。
不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使用扶贫资金实施工作的。
因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农民工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竞价。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会影响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招标人为了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