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中国* * *产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层组织应当按照中国* * *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积极作用。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监督考核办法;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物业管理的备案,对物业服务提供者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监督管理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投标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价格、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税务、生态环境、卫生、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并对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保证物业服务提供者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总结交流物业服务经验,推广先进的物业服务技术;

(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推进行业诚信管理,建立行业规范;

(四)组织行业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纪律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十条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

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套房屋销售交付满两年,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面积3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

有前三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第二款或者第三款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和信息系统上公告30日以上。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由五名以上业主共同推荐,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共同推荐;业主代表应当按照推荐的业主人数确定排序,推荐的业主人数相同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抽签确定排序顺序。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和简历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在物业管理区域和信息系统的显著位置公示十五日以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匿、篡改、伪造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正常工作。

因建设单位注销或者有关单位不配合提供业主清单等文件的,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协调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