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需要员工签收工资条吗?
(或者电子邮件工资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修订版)★具体分析:1。用人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自己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字。2.用人单位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账户。3.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者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字。4.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但应提供书面授权。5.如果员工死亡,工资将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6.“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或者“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清单供其签字”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内容:(摘自《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修订)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算支付时间、支付时间、职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应付项目,以及扣除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工资支付表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本人工资清单,并由劳动者签字。工资清单的内容应与工资发放表一致。员工对工资表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答复。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账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者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字。职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如果员工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将获得其工资。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三)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