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拍卖优先权
2.上述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如何在拍卖中行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的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日到场。”第16条规定:“拍卖过程中,出现最高出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最高价购买并接受;如果没有更高的出价,则拍给优先购买权人;如果有更高的出价,它将被带到出价最高的投标人那里。”
也就是说,拍卖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是必须在拍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拍卖,以便承租人决定是否竞买;二是承租人必须按规定办理竞买手续,并在拍卖日参加拍卖;第三,拍卖出现最高应价时,承租人必须举牌竞买,如果没有其他更高的应价,则收回给承租人。如果有其他更高的出价,继续出价,直到最高的投标人被授予。
更通俗的说,就是法院通知你投标,也就是走法律程序。如果你不去,就意味着放弃优先权。
3、对于拍卖优先权的行使,我国有三种方式。
一是“招标方式”,二是“询价方式”,三是“询价招标方式”。
“竞价方式”是指优先权和竞买人直接共同参与竞价,出价最高者胜出。因此,优先权人为了行使和实现其优先权,必须与其他竞买人一样,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进行竞买登记、缴纳拍卖保证金和举牌竞买。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优先权人必须积极竞价,积极响应价格,才能实现自己的优先权。
“询价方式”是指通知优先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不直接参与竞买。在通过出价产生最高出价者之后,拍卖人询问优先权人是否愿意以最高出价者为条件主张优先权。如果它不愿意,拍卖标的就会被出价最高的人买走。如果愿意,拍卖标的由优先购买人购买,不询问出价最高者是否愿意再次加价。在中国台湾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采用“询价法”,不再询问出价最高者是否愿意加价。只要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拍卖标的就由承租人购买,否则由出价最高者购买。[9]
“询价竞价法”与“询价竞价法”的区别在于,最高竞价产生后,拍卖师询问优先权人,如果优先权人愿意购买,拍卖师询问最高竞价人是否愿意再次加价,如果不愿意加价,拍卖标的由优先权人购买;如果其表示愿意加价,但优先权人不愿意加价,则由出价最高者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如果出价最高者和优先者都表示愿意加价,则以现有出价为起拍价,两者继续出价,直至其中一方退出。
你需要在再次拍卖之前,仔细询问拍卖人以什么形式拍卖...一般都是询价竞价的方式拍卖!
4、没关系。因为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应当明确告知所有竞买人该标的物的拍卖物有优先购买权,拍卖人应当在落槌前询问优先购买权是否被买走,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时无需“加价”,只要用最高出价表示是否被买走即可。此外,当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接受,但在拍卖人掉槌之前,其他竞买人可以继续加价,直到无人加价。
也就是说,你的拍卖优先权应该是所有拍卖人都知道的。第四条是指第三条中的询价和招标方式。
希望这么多对你有帮助,50分真的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