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适用房?详细讲解一下苏州申请保障房的条件。
据悉,这四类对象为:第一类: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2月31日在各街道(区)住房保障窗口登记受理,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但尚未保障的中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或已实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2月31日在各街道(区)住房保障窗口登记受理,已摇号分配租赁住房的家庭。第三类:已享受实物廉租房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四类:已通过2010、2011摇号取得保障性住房购买通知书且尚未购房的中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对不同类型的住房保障对象,将采取不同的年审方式。
(1)第一类
1.经审查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满需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2.此类家庭可在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当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的“住房保障窗口”重新提交住房保障申请。需要提交的程序、方式、材料与家庭首次申请住房保障时相同。
3.此类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后,原住房保障办法停止执行。
4.这类家庭经过受理和审核后,将重新获得住房保障资格,并按现行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相应保障。
5.此类家庭不再申请住房保障或申请后不符合当前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后停止所有住房保障方式。
(2)第二类
1.经审查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满需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2.此类家庭可在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后两个月内,持《公租房分配通知书》和申请人身份证,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重新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程序、方法和需求
提交的材料和家庭第一次申请住房保障时一样。
3.此类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重新申请住房保障后,经审核仍符合当前住房保障条件的,原租赁资格继续有效,从重新申请被受理的当月起继续发放租赁补贴。
让它去吧,直到你真正入住。
4.此类家庭逾期未申请住房保障或经审核不符合当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同时取消原配租资格。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第三类
1.这类家庭会采取不定期年检的形式。
2.根据《苏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苏房改〔2009〕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此类家庭年检不符合要求。
⑷第四类
1.此类家庭办理购房手续的具体时间将由房屋开发商通知。
2.此类家庭目前住房变动情况的审核将于近期实施,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3.这类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前,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住房必须计入家庭当前住房面积。已超过人均保障面积标准的,或者有其他不合格情形的,取消其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
请根据类别以相应方式核对住房保障对象,并在相应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失去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机会。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受理日前连续两年家庭年平均收入或单身居民年收入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五)申请时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及全国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2-04。请以目前实际购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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