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的规则是什么?

乒乓球的规则如下:

5.1“回合”:球在比赛中的一段时间。

5.2“球时的游戏状态”,从发球时起,球有意向上抛之前,静止一瞬间,不拍手。在这一轮中再次得分或发球。

5.3“重新发球”:一轮不得分。

5.4“一分”:得分的回合。

5.5“拍手”:握球拍的手。

5.6“不拍手”:不握球拍的手。

5.7“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手腕下部接触球。

5.8“拦网”:对手击球后,比赛状态的球未触及本方球台或超出球台或其端线,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所穿的任何东西。

5.9“发球者”:一轮中首先击球的球员。

5.10“接发球者”:一轮中第二个击球的球员。

5.11“裁判”: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的人。

5.13运动员“穿或带”的任何东西,包括他在一轮开始时穿或带的任何东西。

5.14球在凸出平台外的网装置下或网装置外通过,或过网后返回的球,应视为已“通过或绕过”网装置。

5.15表格的“端线”包括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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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服务

6.1发球时,球要放在手掌上,不要拍手,手掌要张开平放。球应该是静止的,在发球方端线的后面,在球台的上方。

6.2发球者必须用手将球几乎垂直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离开不拍手的手掌后上升不少于16 cm。

6.3当球从投掷最高点落下时,发球方可以击球,使球先碰到自己的球台,然后越过或绕过网器,再碰到接球员的球台。在双打比赛中,球应该碰到发球者和接球者的右半边。

6.4从发球到被击中,球应始终在球台水平上方,发球方端线外;而且从接发球者的角度来说,球是不能被发球者或者他的双打搭档的身体或者他们穿的任何东西(腰带)挡住的。

6.5一旦球被抛出,发球方的非拍臂应立即从球和网之间的空间移开。球和网之间的空间由球和网以及它们的向上延伸来限定。

6.6运动员发球时,有责任让主裁判或副裁判看到他是否按照法定发球的规定发球。

6.6.1如果裁判怀疑发球方某个发球动作的正确性,而他和助理裁判都不能确定该发球动作是违法的,那么在一场比赛中第一次出现这种现象时,裁判可以警告发球方不计分。

6.6.2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运动员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再次受到质疑,无论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都将毫无征兆地失去一分。

6.6.3无论是第一次还是任何时候,只要发球方明显没有按照法定发球的规定发球,就会被扣一分,没有警告。

6.7当运动员因身体受伤不能严格遵守法定发球的某些规定时,裁判员可以作出免除执行的决定,但必须在赛前向裁判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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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反击

7.1对方发球或回球后,本队球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在触及对方球台前触及球网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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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顺序

8.1单打,合法发球,先发,然后接发球,接发球合法反击,然后交替合法反击。

8.2双打中,合法发球,发球球员,然后是接发球球员,然后是发球球员的搭档,然后是接发球球员的搭档,然后球员轮流合法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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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回合在下列情况下应判重发球:

9.1.1如果发球方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则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方或其同伴阻挡。

9.1.2如果接球员或同伴没有准备好,球就已经发球了:而且接球员或同伴都没有试图击球。

9.1.3运动员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干扰未能前往合法发球。合法反击或者遵守规则。

9.1.4主裁判或副裁判暂停比赛。

9.1.5双打中,球员发球失误,接发球失误。

9.2在下列情况下,比赛可以暂停:

9.2.1由于需要纠正错误的发球接发球顺序或方位;;

9.2.2由于轮换服役法;

9.2.3因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9.2.4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本轮比赛结果可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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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士

10.1除了被判重新发球的一轮,运动员在下列情况下得一分:

10.1.1对方球员未能合法发球;

10.1.2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反击;

10.1.3球员发球或回球后,对方击球前,球触及除网器外的任何东西;

10.1.4对方击球后,球越过端线,不触及台区;

10.1.5被对方封杀;

10.1.6连击;

10.1.7对手用不符合1.4.3规定的拍面击球;

10.1.8对方球员或他穿的任何东西使桌子移动;

10.1.9对方球员或其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网器;

10.1.10对方球员摸桌子不拍手;

10.1.11双打中,对方球员击球顺序错误;

10.1.12进行发球轮换法时,接发球方或其双打搭档,包括接发球一拍,完成13次合法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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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发挥

11.1在一场比赛中,先得11分者为胜者,10平后先得2分者为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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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比赛

12.1一场比赛应该采用三局两胜制或者五局三胜制。目前国际比赛大多采用七局三胜制。

12.2一场比赛要连续打。但是,在比赛间隙,任何运动员都有权要求不超过两分钟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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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球、接发球和定位的选择

13.1选择哪一方发球,接发球,谁的权力应该由抽签决定。胜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也可以选择先站在一边。

13.2当一方球员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一方后,另一方球员应有另一种选择。

13.3每得两分后,接发球者成为发球者,以此类推直到比赛结束,或者直到双方得分达到10分或者实行轮换发球法。此时发球接发球顺序不变,但每人轮流只发球一分。

13.4双打第一局,发球方先确定先发,然后接发球方先确定第一个接发球方。在随后的比赛中,第一个接发球者确定后,第一个接发球者应该是前一场比赛中为他发球的选手。

13.5在doubles中,每次改变服务时,前端服务器要变成服务器,前端服务器的伙伴要变成服务器。

13.6在一场比赛中先发球的球员在下一场比赛中应该先接发球。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6分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顺序。

13.7的一局,某个位置的一方要在下一局换成另一方。在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5分时,双方应交换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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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球和接发球顺序和方向的错误。

14.1裁判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顺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由本应发球或接发球的球员按照比赛开始时确立的顺序发球或接发球。双打中,发现错误时按照该局有权先发球的一方确立的顺序纠正,比赛继续进行。

14.2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位置而未交换位置,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照比赛开始时确立的运动员应站的正确位置进行更正,然后再继续比赛。

14.3无论如何,所有发现错误前的分数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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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发球法

15.1如果一场比赛在15分钟后仍未结束(双方至少都得了10分的情况除外),或者在此之前的任何时候,应双方运动员的要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15.1.1到了时间限制,球仍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应立即暂停比赛。被暂停的服务器发球,继续比赛。

15.1.2当时球不在比赛状态,上一轮的接发球和接发球要发球,继续比赛。

15.2之后每位选手轮流发球一分,直到比赛结束。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合法反击,则该接发球方得1分。

一旦实施了15.3的换发球法,剩下的比赛必须继续进行,直到比赛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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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类型

“国际比赛”是指由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国际比赛”是不同协会的队伍之间的比赛。

“公开”,即所有协会的运动员都可以报名参加的比赛。

“限制性比赛”是指仅限于除年龄组以外的特定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邀请赛”是指仅限于个人受邀和指定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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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和条例的适用范围

竞争类型

3.1.1.1“国际比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2“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的队伍之间的比赛。

3.1.1.3“开放式比赛”,即协会所有运动员均可报名参赛。

3.1.1.4“限制赛”,即比赛仅限于除年龄组以外的特定组别的运动员。

3.1.1.5“邀请赛”,即比赛仅限于个人邀请和指定运动员。

应用领域

3.1.2.1除非3.1.2.2中另有规定,否则规则将适用于世界、欧洲和奥林匹克比赛、公开比赛和国际比赛,除非参赛协会另有协议。

3.1.2.2理事会可授权公开比赛的组织者采用执行委员会颁发的实验规则。

3.1.2.3国际竞赛规则适用于以下比赛:

3.1.2.3.1世界和奥林匹克运动会,除非理事会批准其他规定并事先通知各参赛协会;

3.1.2.3.2各州,除非相关州联合会已批准其他规定并事先通知了参与协会;

3.1.2.3.3公开赛(3.7.1.2),除非ITTF执委会已批准其他规定,参赛选手将按3.1.2.4的规定同意;

3.1.2.3.4打开,3.1.2.4规定的情况除外。

3.1.2.4不符合本规则任何条款的公开竞争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即视为申请人同意比赛条件,包括更改内容。

3.1.2.5建议这一竞赛规程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但在遵守章程的条件下,非会员单位举办的国际限制性比赛、邀请赛和特许国际比赛,可按照主办方制定的规则举办。

3.1.2.6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则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事先约定或明确写入公布的竞赛规则中的变更。

3.1.2.7对规则的详细解释和理解,包括对设备规格的描述,应以理事会批准的技术文件、竞赛官员手册和裁判手册的形式公布。

设备和比赛条件

批准和许可的设备

3.2.1.1竞赛器材的审批或许可由器材委员会代理理事会实施;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继续生产或使用一种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理事会可以取消对该设备的批准。

3.2.1.2公开比赛的报名表或比赛指南应载明拟使用的球台、网器、品牌及球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地协会从ITTF目前认可的品牌和型号中进行。

3.2.1.3球拍击球面的封面应是ITTF目前许可的品牌和型号,其边缘必须清晰地贴有商标型号和ITTF标志。

3.2.1.4用于将球拍套粘合到球拍上的许可粘合剂清单可从秘书处获得。

服装

3.2.2.1比赛服装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裙子、袜子和运动鞋;除经裁判允许外,比赛期间不得穿半套或全套运动服等其他服装。

3.2.2.2短袖球衣(袖子和衣领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

3.2.2.3短袖球衣背面可以有数字或文字,用于标明运动员及其所属协会,或者俱乐部比赛时标明运动员所属俱乐部,以及符合3.2.4.9规定的广告。

3.2.2.4应优先在短袖运动衫背面中间位置佩戴主办方制作的显示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做广告。这块号码布应该是长方形的,面积不超过600平方厘米。

3.2.2.5运动服正面或侧面的标志或装饰以及运动员穿戴的任何物品,如首饰等,都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从而影响对手的视线。

3.2.2.6运动员的服装不得带有可能引起不快或有损该项运动声誉的图案和文字。

3.2.2.7比赛服装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应由裁判决定。

3.2.2.8代表队运动员,或由来自同一协会的运动员组成的双打运动员,除鞋袜外,应穿同样的衣服。

3.2.2.9比赛双方运动员应穿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服,以便观众容易区分。

3.2.2.10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相近,且双方均不愿更换时,应抽签决定一方必须更换。

3.2.2.11参加世界、奥林匹克或国际公开锦标赛时,运动员应穿其协会批准的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

3.2.3比赛条件

3.2.3.1比赛场地的空间应不小于14m长、7m宽、5m高。

3.2.3.2赛区应由同样高75厘米的黑色挡板环绕,以将其与相邻的赛区和观众隔开。

在3.2.3.3举行的世界和奥运会比赛中,从比赛桌高度测量的照度不得低于65,438+0,000勒克斯,整个比赛桌的照度应均匀,比赛区域内其他地方的照度不得低于500勒克斯;在其他比赛中,比赛桌的照度不得低于600勒克斯,整个比赛的照度应均匀,比赛区域内其他地方的照度不得低于400勒克斯。

3.2.3.4多个球台的照明水平应一致,比赛大厅的背景照明不应高于比赛区域的最低照明。

3.2.3.5光源离地面不得低于5米。

一般来说,3.2.3.6场地周围应该是黑暗的,不应有明亮的光源或通过窗户暴露的阳光。

3.2.3.7地板颜色不宜过浅或反光、滑,表面不宜为砖、水泥、石材;在世界和奥运会比赛中,地板应由木头或ITTF认可的某种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料地板制成。

广告

3.2.4.1比赛区域内,广告只能在指定的设备、装置上展示,不能单独设置广告。

在3.2.4.2的任何地方都不允许使用荧光或亮色。

3.2.4.3挡板内侧的文字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黄色,不得超过两种颜色,总高度限制在40 cm以内;建议使用比背景色更深或更浅的颜色。

3.2.4.4地板和桌子的端面和侧面上的标记颜色应该比背景颜色或黑色深或浅。

3.2.4.5赛区地面最多可设置4个广告,球台每边、每端可设置1个广告,每个广告总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广告与挡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两端广告挡板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米。

1/2处的3.2.4.6球台两侧和端面可以有临时广告,不得是其他乒乓球器材供应商的广告,且必须与永久广告有明显区别;每条广告的总长度不得超过60厘米。

3.2.4.7网上的广告应比背景颜色深或浅,离网顶的距离不得小于3cm,且不得覆盖网眼。

3.2.4.8赛区裁判台或其他设备上任何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

3.2.4.9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到以下限制:

3.2.4.9.1制造商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厘米;

3.2.4.9.2短袖运动衫正面和侧面的广告不得超过三个,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厘米,每个广告之间必须有明显的分隔;

3.2.4.9.3短袖运动衫的背面可以有面积不超过200平方厘米的广告;

3.2.4.9.4总面积不超过80平方厘米的短裤或短裙上的广告不得超过两个。

3.2.4.10运动员号码布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厘米。

3.2.4.11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厘米。

3.2.4.12比赛服装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酒精饮料或有害药物的广告。

3.3法官的管理权限

裁判长

3.3.1.1每场比赛指定一名裁判,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告知所有参赛选手和领队。

3.3.1.2主审法官负责以下事项:

3.3.1.2.1主持抽签;

3.3.1.2.2安排比赛日程;

3.3.1.2.3分配竞赛工作人员;

3.3.1.2.4主持赛前裁判员短会;

3.3.1.2.5考官动员的资格;

3.3.1.2.6决定是否在紧急情况下中断比赛;

3.3.1.2.7决定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离开比赛区域;

3.3.1.2.8决定法律执业时间是否可以延长;

3.3.1.2.9决定运动员能否在一场比赛中穿长款运动服;

3.3.1.2.10对任何有关规章制度解释的问题作出决定,包括服装的可接受性、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