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日耳曼法只记载了关于男性成年的条款而没有记载女性成年的条款?
因为男权社会,女性没有地位,没有话语权,甚至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
由于男尊女卑的观念,女性全部处于父权制和夫权的控制之下,丈夫对妻子、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一些行为有缺陷的人有监护权。德国女性婚前受家庭支配。父亲保留为女儿包办婚姻的权利,掌控女儿的一切权利。父亲去世后,这一权力移交给他的母亲或兄弟或其他监护人。所以,女生没有自由。女人就像当时社会中的物件,永远不会为她们设定成年的年龄和保护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