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摸标的问题

你说的所谓“抽签”方式,是一种评标方式,通过抽签来确定“公平合理”的中标。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评标办法1或评标办法2的,招标人应当在4.5% ~ 8.5%的范围内设定相差0.3%的三个系数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开标会上当众随机抽取1作为投标折减系数。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有效报价的上限……”,

但我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2.8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得提高或降低。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只要能保证质量,价格应该由市场决定。当然,有些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所谓的“恶性竞争”和“哄抬价格”,对价格进行行政限制,但什么样的价格是恶性的,为什么确定上调和下调比例的依据很难给出明确的界定。

因此,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用不合理的手段干扰了市场的内在规律,容易造成价格超过随机降低因子但在合理范围内的优质投标人无法投标。纵观“抽签法”在我国一些地区、单位和政府机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中的应用,初衷应该是增加公平竞争,防止舞弊,但实际上在工程质量和成本控制上存在一定弊端。

原则上也违反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郑绩[2006 54 38+0]1400号)中关于“严格规范确定中标人的程序,严禁招标资格预审和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规定,可能造成投标人无所适从。试图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值得商榷的。

备注:以上内容摘自网络,非本人所写,但本人支持并认同以上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