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早市夜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人民生活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早夜市的经营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早市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开设,在规定时间开门、关门,主要经营餐饮服务、小商品、农副产品、出版物、文化用品等的公共交易场所。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早市和在早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早市的规划、协调和审核。

工商、公安、卫生、环保、林业、农牧、文化、综合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早市夜市的管理工作。

早市所在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早市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早市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早市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开办早市的,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场所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由早市夜市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早市夜市经营场所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早市必须依法经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第八条早市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第九条早市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妨碍道路交通、行人和消防安全;

(二)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道路景观;

(三)不影响园林绿地和公共设施的完好;

(四)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有宽敞、平坦、便于维护秩序和清理的场地。第十条早市夜市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制度;

(三)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设置合法合格的免费复检计量器具;

(四)制止市场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或者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早市开放时间为7: 00,关闭时间为9:00;夜市20: 30开门,次日凌晨2: 00关门(均为北京时间)。

早市经营者应当在闭市后30分钟内组织场地清理,确保场地整洁、交通畅通。第十二条在早市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十三条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必须摆放整齐,明码标价。第十四条在早市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二)不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掺杂掺假、缺秤;

(三)不准发行非法、盗版和淫秽出版物;

(四)不准赌博、验字、算命、行医、卖药;

(五)不准践踏绿化树木和损坏、污染公共设施及彩色路面;

(六)不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第十五条在早市夜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设置亮证经营;

(二)食品及其辅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直接进口的无包装食品应当存放在清洁的设施内,销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防止食品污染;

(4)必须使用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或消毒餐具,不得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不得现场清洗餐具;

(五)从业人员必须穿着整洁的工作服,保持个人和经营场所的清洁,污水和垃圾应倾倒在指定的卫生设施内;

(六)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包装、储存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场所和设施;

(七)烧烤炉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和无烟煤并配备简易消烟设备,其他餐饮炉灶应当使用电、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严禁散装燃烧原煤;

(八)其他有关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