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第二次续租需要什么条件?
1,公共* * *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2.申请人在新区取得常住户口未满两年,并在新区实际居住;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
4.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5、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租住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保障。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流程:
1,接受。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一审。初审机构应当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习。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合格宣传;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宣传。复审通过的申请人将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站公示,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受理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等待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进入轮候,申请人可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家庭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综上所述,对于租住公租房的家庭和在租赁期内遵守公租房租赁合同的人员,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由业务单位向其家庭发放《公租房合同到期通知书》。承租家庭应当在通知书上填写续租意见,申请续租。续租起始日为当前租赁合同到期次月的1天,期限为两年。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允许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