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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上午,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南京市2020年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为人才购房开辟专门证件引进优先通道,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微信号“南京发布”介绍,与以往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房的办法相比,有三个新变化:①各类人才均适用,首次将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纳入政策范围;②全市所有可售商品房优先供应人才;(3)人才购房最优先,按照人才优先和其他购房者的顺序选房。

具体来看,《办法》中的商品住房供应对象有七类:

(1)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落户办法》中的A-E类人才;

(2)在我市工作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3)在我市注册的规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R&D事业单位工作并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

(4)在我市注册为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R&D事业单位并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5)在我市注册的年纳税所得额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

⑥经南京市高层次人才推荐委员会认定,市委市政府批准,在我市工作的推荐人才。

以上六类人才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办法》指出,上述供应对象不限于户籍,包括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其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人才。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自有住房或仅有1套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住房。其他人才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办法》显示,全市所有可售商品房均可作为供应房源,采取整体筹集和按比例筹集相结合的方式。所谓政府定向集中供应房源,是指市房产部门根据项目开盘计划,在南京市人才住房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拟开盘的商品住房信息和服务专员联系方式,人才持人才购房证明在项目现场进行登记。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现销售备案)后,按照“人才优先、流程公开”的原则和公示的销售方案,组织人才和其他购房人同步选房。

市场优先供应的房源将分批供应,即由市房产部门根据项目开盘计划,在“南京市人才住房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商品住房信息和服务专员联系方式,人才持《人才购房证明》到项目现场进行登记。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备案现售)后,按照“人才先行、流程公开”的原则和公示的销售方案,组织人才等购房人同步选房。

其中,对于需要摇号的项目,相关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人才选房顺序号,按照本次项目销售量的20%-30%确定人才入围名单,按照人才优先、其他购房人优先的顺序组织选房。未入围的人才不在本批人才选房之列。这些人才可以报名给其他购房者摇号或者等待下一次开盘房源,也可以在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内选择其他商品房。

不需要摇号的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场销售备案)后,由相关开发企业按照销售计划,按照人才优先、其他购房人优先的顺序组织选房。

具体申请流程为: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可在我的南京APP或南京房产微信微政务微信官方账号进行在线申请。

此外,在监督管理方面,措施提出:

(一)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详细的销售方案,提供日常接待、需求登记、公示等服务,按照房地产销售行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选房、认购、交款、签约等销售工作,规范销售行为,确保销售工作平稳有序。

(2)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人才和开发企业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履行方有权根据协议对违约方进行处置或追究责任。

③鼓励金融机构为人才提供优惠便利的金融服务。政府瞄准的房源,原则上以优惠价格和低首付比例供应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4)市宣传部牵头,各区人才落户办做好政策宣传咨询工作;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信息化、招商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创新型名城建设、有利于优秀人才集聚、有利于主导产业发展”的导向,将政策覆盖到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规范工业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重点投资项目,确保政策覆盖不留死角。

⑤每个人才家庭只能享受1购房优惠,只能购买1套住房。办理登记、选房、认购、交款、签约等手续时,须持有人才购房证明,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转让。

⑥人才在申请购房服务过程中应诚信申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炒作楼盘号的,立即取消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情节严重的,将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