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后已经确定中标人的,如果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的合同,可以重新招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立即生效(无需等待中标人领取)。投标人不履约是单方面违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果招标人不签合同,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方承担。

重新招标要根据实际情况。已明确本次招标因中间原因无法选定中标人,可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再次招标。

办理程序关键是向上级汇报,最好有他老人家的回复(签字盖章)。

私下处理越来越乱,一不小心就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