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必须本人亲自签合同吗?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业主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向承租人明确说明租赁合同涉及的条款内容以及应当返还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各方的名称;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费用、水、电、气、暖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扩展数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标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可以调换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政策支持:

(一)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给予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和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其他形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用。,并将已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邢弢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已建住房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支持。中央财政以适当方式给予财政补贴。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长期贷款,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拥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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