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员的制度,建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

科举制度不同于先秦时期的世袭制度,也不同于隋唐时期建立的科举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地方督抚在其管辖范围内随时考察选拔人才并向上级或中央推荐,经试用、考核后任命官职。

检察制度概述

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官制度,称为“检点制”。察举是一种自下而上选拔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高祖刘邦首先要求郡县推荐有治国才能的进士,开了“检点制”的先河。惠帝和吕后(公元前194年-公元前180年在位)给“孝”写了一封信,察举开始有了题材。

严格来说,汉代的考察制度始于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他下令“能言直谏者”,并设置“对策”(考试)和等级。汉武帝时期,“巡检司”完备,各种条例相继出台。此后,各种科目不断丰富,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拔标准和考试方法。

考试是汉代监察审判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候选人通过考核后,由政府依据其资格予以录用,既保证了选拔标准得以落实,选拔出真正的人才,又保证了竞争的相对公平,使下层阶级进入国家管理层成为可能。随着考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隋唐以后发展为“科举制度”,历时1300年,成为我国重要的官员选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