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一些问题有哪些规定?
一、关于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鉴定、判断,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全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自愿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一)依法设立;(二)有固定的专用办公场所;(三)有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四)近两年内受理并完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三次以上;(五)未因违法违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提交书面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申请机构进行审查后,确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委托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应当公开进行。第七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决定进行鉴定。凡同意或决定进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应由相关法院委托,并明确委托鉴定的具体内容。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明确选择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原则和方法,并如实记录选择过程和结果。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当事人选择过程中,不得强迫、示意或者诱导当事人作出选择。第九条确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应当首先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名单中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一致选择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放弃选择,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答复的,由另一方当事人单方选择,由有关法院确定。第十一条双方放弃选择的,有关法院可以提出建议,经双方同意后确定。第十二条当事人选择不一致时,应当在名册中选择两个或者三个机构,选择中有一个机构重合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几个机构重叠,应由相关法院在重叠的机构中确定。如果没有机构重叠,则由相关法院决定。各级法院在依照前款规定确定鉴定机构时,应当根据委托司法鉴定的内容,采取每个案件单独委托、在相应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公开抽签的方式进行。第十三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有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确定专门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委托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另行确定鉴定机构。第十五条一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应当自全部鉴定材料送达鉴定机构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鉴定内容特殊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由有关法院决定。因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完整等客观原因影响鉴定工作完成的,鉴定期限重新计算。委托事项逾期未完成的,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法院可以更换司法鉴定机构。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询问的义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未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相关法院应当负责处理并向高级人民法院反馈。第十七条在知识产权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级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司法鉴定材料虚假,或者方法有缺陷的;(三)司法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四)司法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五)该司法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司法鉴定项目的;(七)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与司法鉴定机构恶意串通的;(八)其他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情形。第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结论后,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副本。送达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当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无法通知或送达的,不影响工作。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有关法院应当在开庭前10天通知鉴定机构。第十九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支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后,应当于当日交由法院财务部门保管,工作完毕后支付给受委托机构。如果当事人拒绝支付费用,应由有关法院裁决。第二十条知识产权评估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1。委托评估项目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行业收费标准收费;2、委托鉴定项目,没有固定行业收费或组织专家鉴定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与鉴定人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完成后,各级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填写司法鉴定登记表,并报高级法院备案。第二十二条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委托司法鉴定的监督。对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依据职权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试行。司法鉴定涉及很多领域,包括人的身体损伤的鉴定,还有一些财产鉴定,所以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鉴定是由专业人员、专业授权的鉴定机构进行的,是一种专业技术行为,所以应当在法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