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可能面临哪些刑事执业风险?
公证活动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业处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其中,对公证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公证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下面主要讨论公证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公证员的刑事责任是指公证员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制裁。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处及其公证员违反该法第四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构成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7日发布《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规定公证员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出具证明文件失实罪”追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严肃处理公证过失案件的通知》规定,确定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的责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公证的规定。因公证员失职,给国家、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公证法》颁布实施以来,公证员成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因此,如何提高公证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大力提高公证质量,努力防范公证法律责任风险,树立公证行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是我们需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首先,公证员法律责任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人员素质和社会诚信的缺失:
一是公证员素质低。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原因,公证员的自知力水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经济不断发展,公证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新知识的丰富和更新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可能导致对某个问题或某些方面的理解和判断出现偏差,并可能导致风险或其他不良后果。也可能包括部分公证员个人职业道德低下,出于各种自我或其他目的,故意隐瞒事实,曲解法律,损害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导致公证员、公证处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对公证的期望值过高。当事人通常会误解公证的效用,所以在办理公证时会有过高的期望。比如在证据保全公证中,公证只是保全当时的情况、现状和行为,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当事人认为只要公证了,就可以对外认定和决定相关事实,有的甚至认为做公证就相当于买了保险,一切都好。
第三,社会对公证的误解。目前,公众对公证书的性质、功能、作用和效力仍缺乏正确、全面的认识。比如在招投标、摇号等各种现场监督公证中,公证机构的作用只是监督当时的某个特定阶段,作用受到很大限制。但公众普遍认为,公证机构要保证整个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此类业务涉及标的巨大。
第四,社会诚信缺失。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社会的方方面面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尤其是普通人的价值观和诚信。市场经济既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鼓励人们努力致富,也拉大了贫富差距,造成部分人心态失衡,以至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铤而走险。当然,社会诚信的降低也为公证充分发挥其解纷止争的功能提供了客观环境,促进了人们在市场交易中对公证的需求。而公证在社会整体诚信环境不佳的情况下,自然增加了其执业风险。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预防公证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是加强队伍素质,提高公证质量。要牢固树立公证责任意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协会要加强对公证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公证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强化质量是公证生命的意识,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公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办证。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公证质量检查和控制制度,加强公证质量的日常检查、考核和奖惩;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办证程序的规范性,消除和减少差错,不断提高公证质量。这是防止公证法律责任的根本措施之一。
二是维护公证的独立性。在目前发现的大多数公证案件中,都存在公证员或公证员未能保持独立的情况。因此,无论是公证员还是公证员,都应该遵守独立的公证准则,坚决摆脱各种关系困扰,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办理公证业务。
三是完善公证机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估和管理体系;建立全面了解和评价公证单位的制度;建立例外或重大问题的报告制度;建立质量考核和奖惩制度;实行审查制度;严格的公证签名制度;建立技术支持和咨询系统等。
四是妥善处理投诉,积极应诉。针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公证协会、公证机构要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符合投诉处理程序,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正确引导投诉人依法主张权利,减少不合理纠缠,防止事态扩大。针对公证机构起诉的案件,加强同行之间的信息交流,收集有利于案件诉讼的判例,争取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动地位。
为了避免和减轻公证员的刑事法律责任,必须通过政府、法律界特别是公证行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重建健全良好的社会公证体系,构建对公证质量事故“零容忍”的长效机制,严守公证公信力和公证工作的生命线。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