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认购新股的权利

新股优先认购权:指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数的比例优先于他人认购的权利。公司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常做法是给每个股东一张权利证书,标明自己有权购买的新股数量。这个数字是股东现有股份乘以特定比例得出的。股东购买新股的定价往往低于股票的市场价格,因此优先购买权和作为其代表的权利证书也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行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的方式将新股优先购买权转让给他人。

法律之所以规定公司原股东对公司新发行的股份有优先购买权,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享有的利益因认购新股而被稀释,防止公司内部现有的主导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当然,原股东对于新股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规定的原股东对新股的优先购买权,是在比较了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平衡和公司资本的顺利扩张这两种价值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合理排除原股东对新股的优先购买权。海外公司法一般规定新股优先购买权可以排除在公司章程之外,另外股票“按市价发行”时不适用新股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就是这个道理。由此可见,承认新股认购优先权应是公司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公司利益而排除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是例外。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将该规定修改为“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上述规定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一章,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股份公司的规定中,只有下列规定可以认为与股东的新股优先购买权有关,即《公司法》第138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的种类和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修订草案未作改动)有学者从该条最后一项推断,公司法明确肯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但实际上只是要求股东大会在公司发行新股时考虑到这一问题,并未强制股东大会向原股东发行新股。如果股东大会在决议中明确决定不向原股东发行新股或者只向原股东发行部分新股,不能说是违反《公司法》第138条。因此,股份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该说只是现有法律间接承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