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买二送一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市出台政策,鼓励农村宅基地置换城市公寓(以下简称住房置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保障置换)。下面是农民关心的一些问题。

1.换房换保你坚持什么原则?

房屋交换和证券交换应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计划管理”的原则。

2.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变更和保障变更:

(1)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

(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自愿和永久放弃所有农村宅基地;

(4)自愿永久放弃所有经营权(包括自留地)。

3.公寓的安置地点在哪里?

农村宅基地换房地点在城市规划区内,第一套安置房暂定名为“景春园”,建设地点在艺术家西侧(见附图)。

4.有哪些户型?

建筑设计面积分为四种:60㎡左右、80㎡左右、100㎡左右、120㎡左右。

5.换房可以享受多大面积?

以每户40㎡标准面积加每人40㎡换取每户标准内总面积不超过260㎡,超标面积不超过40㎡,每户换房套数不超过3套。

6.安置房价格如何确定?

作为交换,标准面积内部分的价格参照城市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确定,超出标准面积部分以签约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为准。房价由房屋标准面积、超出面积乘以相应价格、楼层差价率、车库面积(标准面积房屋销售价格减半)组成。分级差价系数按城市保障性住房相应标准执行。

7.换保可以享受什么样的政策?

经营权换保障政策按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海〔2004〕51号)执行。变更户籍的已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照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的,不纳入置换生活保障范围。以换保合同签订时间为基准日,对未达到劳动年龄(16周岁以下)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费7000元,达到并超过劳动年龄(16周岁以上)的按我市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第二档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参照享受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个人账户管理、大病医疗统筹、生活补助发放、丧葬费标准、就业培训、档案管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等均参照被征地农民相关政策执行。

8.在市区置换公寓还享受镇(街)搬迁奖励补助政策吗?

农民以宅基地置换城市公寓,不再享受所在镇(街道)迁建奖励补助政策。但如果是分户搬迁(可能包括搬迁到镇街“1+X”点的农户),市财政对在市区置换公寓的住户进行奖励补贴,3户以上每户奖励3万元,5户以上每户奖励4万元,10户以上每户奖励5万元,整组奖励65438+。补助资金通过房屋总交换价与房屋交换价差额的结算方式奖励到户。

9.换房换保障政策何时实施,何时受理登记?

换房保障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 12 31,时间以签约日期为准。全市换房和保障总户数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申报两次,申报时间为3月和165438+10月。首次报名截止时间2010。

10,如何办理换房、换保安等手续?

(1)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民应当向所在村(含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农民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宅基地和全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诺书。承诺书应由所有年满65,438+0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签署,并提交房屋变更和治安变更的书面申请。填写《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城市公寓申请表》、《海宁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申请表》,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报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相关证件。

(2)宣传。村里初审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3)审批。经初审和公示,按村汇总符合房屋置换和保障置换条件的住户,填写《海宁市城市公寓农村宅基地置换登记簿》和《海宁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登记簿》, 连同《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城市公寓申请表》和《海宁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申请表》一并提交镇(街道),由镇(街道)于每年4、6月份核实同意。

(4)签订合同。经批准后,市房管局办公室会同市统筹办,通过镇(街道)、村(社区)实施换房换保障,并与当地村、镇(街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城市公寓协议》、《海宁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协议》。并由镇(街道)代为收回原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相关证件,如原合法住房证尚未建成,并办理注销手续。

(5)预付款。在房屋交换协议签订后15日内办理提前还款的相关手续。换房面积在120㎡以下(含120㎡)的,每户预付5万元;面积大于120㎡的,每户需预付8万元。

(6)选房子。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公寓楼项目竣工后,由市住建委办公室会同市统筹办通知住户、购房人通过镇(街)、村(社区)办理选房手续,并出具《选房抽签通知书》。买方应依靠①图纸通知;镇(街道)出具收回原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证;(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本人不在场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盖章),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提取自“选房顺序号”。并由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根据置换申请面积和预付款情况,市住建委办公室分别提供60、80、100、120平方米四种不同户型房源。购买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公司盖章)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选房顺序号公证书等材料,根据选房顺序号公证书的顺序和规定,参与相应户型的选房,选房号选定后,签订《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城市户型选房协议》(以下简称选房协议),由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7)签订房屋交换合同。购买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公司盖章)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选定协议公证书等材料,签订《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城市公寓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置换合同》),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住户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签订时,由镇(街道)收回原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证等相关证件并依法报请市有关部门注销,土地使用权相应返还集体组织。同时给予每户4个月的自我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户不足400元补足400元。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中心应及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购房人必须在换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房款(按揭贷款),否则按合同条款处理。

(8)拆老还童。换房、换房保障户在签订换房合同后4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房屋(包括生产用房及地上附属设施),逾期自动放弃。同时,将承包土地(包括地块)全部返还给村级集体组织。

(9)交房,办理保障手续。换房户在住宅区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自行拆除原有旧房,退还全部承包地(含地块)。经市相关部门验收确认后,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相关结算手续,预付房款,未达到劳动年龄人员一次性安置补贴总金额,货币差价结算后10天内房屋置换总价款,并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中心签订钥匙交接通知书,钥匙交接通知书与“交房人”。同时,保安员所在村以户为单位,持《海宁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人员名册》,携带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参保对象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和6张一寸免冠近照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的次月起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和标准享受待遇。 取得公寓楼产权之日起30日内,户口办理迁户手续。逾期不迁的,根据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经市公安局批准,将家庭成员户口迁入其合法固定住所或置换的公寓楼。

11.换房保户的条件是什么?如何识别人群?

开户条件:按照2005年12月25日文件执行。海证办[2000]21号。夫妻离婚满5年,或者离婚满2年且另一方已登记结婚的,可以设立户籍。

人口认定:根据户口本(以户口本为准)确定家庭中登记在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下列人员可以计入家庭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

(1)独生子女取得本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婚的,可计为2人。两户以上* * *有赡养老人的可以分摊计算;

(2)户口迁出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需提供有效学籍证明);

(3)因征地导致户籍迁入城镇的人员(已享受福利分房或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四)户籍关系已迁移或注销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已晋升军官除外);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户籍关系已迁移或注销的服刑人员;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户籍和人口身份的建立是以换房和保障四方协议的签订日期为依据的。

12.公寓的产权是什么?如何上市?

建造公寓的土地是通过转让的方式提供的。购房人开具房地产买卖发票后,可按规定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证,但交换的公寓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上市交易(抵押除外)。

本政策由市“两新”办公室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87288660 87288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