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名词

民间社团,俗称互助社,是台湾省民间小额融资的一种常见金融制度。它们具有赚取利息和筹集资金的双重功能,利润高,免税,不需要提供抵押物,但风险也不小。

互助协会的发起人称为头或头,其余成员称为会员或脚。按照习俗,俱乐部负责人有权收取全部首付款,无需经过竞标程序。第二次见面后,俱乐部负责人会将收到的钱全额支付给中奖会员,所以对俱乐部负责人有相当大的集资功能。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互助社可以分为“内部本位”和“外部本位”。采用内部招标方式的,中标成员应支付会议时约定的金额(会议费),未中标成员应支付会议时约定的金额(会议费),中标时扣除投标费(会议利息)。采取对外招标方式的,未中标的会员每次应缴纳的金额为会议时约定的金额(俱乐部费),而中标的会员每次应缴纳的金额为会议时约定的金额(俱乐部费)之外的金额,中标时还应缴纳自己的投标费(利息)。

互助社根据投标日期的不同可以分为“月标”和“非月标”,月标是以每个月的固定日期为准,这是目前民间最常见的。另外,非月标,比如半月一次或者十天一次,甚至一个季度一次的,都是非月标。

我国民法原本没有任何关于结社的规定。但鉴于结社频繁蔓延,引发社会问题,为使结社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立法院于1988年4月2日通过《民法债编修正案》,在第19节增加了“结社”一节,明确规定了结社首领与其成员的关系,并将于1989年5月5日正式实施。本文介绍了新修订的《民法》对会议的规范,提醒国人组织或参加会议时应注意的事项,并提供了会议清单示例以供参考。

第二,协会的契约法律关系

过去,我国法院实践认为,协会合同是协会负责人与成员之间的单线法律关系,而成员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新《民法》第709-1条第一款规定:“结社,是指结社负责人邀请两个以上的成员,经双方协议,支付结社费的合同。只要俱乐部的负责人和成员们达成一致,还会成立一个联合俱乐部。换句话说,会议负责人与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因为他们参与了会议。但由于民间习俗,通常只有俱乐部的负责人和成员同意加入俱乐部,所以这种民间习俗是文明的,也是成立的。

互助社成立后,一般会定期竞标。按照民俗,每个成员每次只中标一次,中标者为出价最高者(即利率)。中标的会员为死亡会员,不得再次参与投标。当会员中标时,要缴纳俱乐部费和中标费,这是未中标会员(活会员)应得的利益。会首会是侵害未中标会员利益的行为。对于未中标的会员,不仅要缴纳原俱乐部费用,还要承担缴纳中标金的义务。

民法债系列修正案介绍

1.什么是“会所”?“工会的钱”?「俱乐部钱」的种类有什么限制吗?(《民法》第709条之一)

“协会”是指由协会负责人邀请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协会负责人与成员以及成员之间必须相互约定协会费用支付的合同。联席会议的目的是争取联席会议费,所以第一次会议组长与成员之间,成员之间因参加联席会议而存在合同关系。但如果只是俱乐部负责人和成员达成协议,也会成立一个符合民俗的联合俱乐部。

“俱乐部会员费”是指俱乐部领导和会员应缴纳的“俱乐部会员费总额”,不同于民俗中所说的“俱乐部会员费”或“俱乐部会员费”。“社钱”或“社钱”的民俗,指的是每届每一位会员要向社头缴纳的金额。根据互助协会采用内部标准还是外部标准,或者是活社还是死社,数额会有所不同。

“捐赠”的类型可以是金钱、大米或其他替代品,不限于金钱。

2.「社团领袖」或「会员」的资格有限制吗?(《民法典》第709条之二)

会议负责人和成员仅限于自然人。互助协会是在经济上帮助普通人的组织。为防止互助社企业化运作,集中巨额资金,引发社会问题,互助社被禁止,并明文规定社团领导人和成员限于自然人。

协会负责人不得是同一协会的成员。由于俱乐部领导人的重要地位,他对成员有许多义务,如收取俱乐部费用。特别是会员未按时缴纳会费,俱乐部首先有代为缴纳的义务,并有权在缴纳后要求赔偿。如果会议负责人也是同一协会的会员,债权债务合并,会混淆法律关系,容易增加会议的事件数量。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会议负责人,也不得以其法定代理人为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因为无能力和能力有限的人,思想不缜密,做事能力不足,财力有限,很难当会议的领导。为维护会议稳定,防止会议回落,决定其不得担任会议负责人,也不得以其法定代理人为负责人参加会议。

3.协会是否应该缔结一份“会议清单”?会议清单的内容应该记录什么?(《民法典》第709条之三)

传统上,民间社团的会议形式有很多种,但形式不尽一致,容易产生争议。因此,民法新条文规定,协会应当订立会议形式,使协会成为关键合同,并规定了会议形式应当具有的法定方式,即会议形式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由主席和全体会员亲自签名,主席将签名复印一份发给各会员。

(1)会议主持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所有成员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每届会费的种类和基本数额。

(4)会议日期。

(5)投标日期。

(6)招标方式。

(7)最高投标价和最低投标价有限制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但由于协会长期深入民间,有自己的模式。基于私法自治的精神,新法律规定,如果成员实际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即使没有制作会议记录,协会合同的例外情况也视为已经成立。

4.谁应该主持招标会?招标会地点的决定?(《民法》第709条之四)

招标会议由会议负责人主持,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方式进行。会议地点由会议负责人决定,并提前通知成员。如果会议负责人因故不能主持招标会议,则由会议负责人指定并由出席成员选举产生的成员主持。

5.怎样才能“中标”?(《民法典》第709条之五和第709条之六)

第一笔款项将由会议负责人获得,无需竞标,其余款项将由获胜成员获得。每次招标会,每个成员只中标一次,中标者为出价最高者。如果最高金额相同,将通过抽签决定。但第一次招标等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竞买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轮流收钱(提前安排好领取会议款的顺序,按期轮流),或会议负责人抽签点名,被抽中的成员按得分最多者中标,或抽签决定竞买人。每个会员只能投标一次,中标的会员不得再次参加投标。

6.会员应该什么时候把俱乐部的钱交给俱乐部的负责人?俱乐部负责人应对收取的俱乐部费用负责。

什么责任?(《民法》第709条之七)

会员应在每次招标会后三天内缴纳会费。希望中奖会员尽快拿到俱乐部费用,让俱乐部正常运转。

团长代中奖会员领取会议,期限为三天(按规定,团长领取的款项归中奖会员所有),并在到期后的第二天前连同自己的俱乐部款项一并交付给中奖会员。还增加了会议负责人的责任,规定会议负责人逾期未收取会费的,由会议负责人代为缴纳,以保障中奖会员的权益。

由于俱乐部负责人代表会员收取俱乐部款项,所以俱乐部负责人有义务保管俱乐部款项,因为俱乐部款项的所有权不属于获胜的会员。如果收取的俱乐部款项在交付给获胜会员之前丢失或损坏,俱乐部负责人应承担不可抗力的重大责任。但如因中奖会员原因造成遗失或损坏,由中奖会员负责。

再比如,会议负责人已经代会员缴纳了会费,可以要求未缴纳的会员补缴额外利息。

7.主席或成员能否将其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民法》第709条之八)

非政府组织加入协会往往是因为信任协会的负责人,或者是因为成员之间相互信任和熟悉。因此,未经全体成员同意,协会负责人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而且为了维护协会的稳定,未经协会负责人和全体成员同意,成员不得退出协会或将其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

所谓“转让”,是指根据法律行为进行的转让或让与,不包括继承。也就是说,在互助会存续期间,如果协会成员(包括领队)死亡,其继承人应当继承其成员资格,享有在世成员的权利或者履行领队或者死亡成员的义务。

八、开会时,第一名和获胜的会员(俗称死会)仍需向未获胜的会员(俗称活会)支付每届的费用?如果延迟付款,活着的社会会主张什么权利?会议结束,会议负责人应该对会议的每一期付款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民法》第709条之七)

基于诚信原则,由于破产、逃跑或其他原因,俱乐部会议无法继续。俱乐部会议负责人和中标会员(即死会)应付的俱乐部会议费,应在每届投标会当天支付给未中标会员(即活会),以保障未中标会员的权益,减少损失。但如果另有约定,则应根据契约自由原则遵循。

按照民间社团的习惯,如果社团负责人破产、逃跑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成员可以约定中奖成员应缴纳的每一期会费的支付方式,落选成员通过抽签决定由中奖者或中奖成员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一次性平均分配给落选成员。但由于会议负责人破产逃跑,会议无法继续,不再需要申办会议。中标的会员可以不继续缴纳会议费,所以这部分中标的会员不需要分摊缴费。

会议开始时,中标成员应按规定对每期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新法,合作协会是协会负责人与成员之间、成员之间的多向契约关系,而不仅仅是协会负责人与成员之间的单线法律关系;而且根据互助会合同,中标的会员无论谁中标都有按时缴纳俱乐部费用的义务,因此应当对中标会员应缴纳的俱乐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中标会员延迟支付平均应支付给未中标会员的俱乐部款项,且延迟支付的金额已达到两个周期平均应支付给未中标会员的部分的总和,为保护未中标会员的权益,未中标会员可要求其支付全部俱乐部款项。

如果因破产、逃跑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会,落选成员可共同推选一人或多人处理相关事宜,以避免发生纠纷。

九、民法关于结社的规定,有没有追溯适用?

协会的规定没有溯及力,但仍应依照《民法债编实施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即从1989年5月5日起适用。

四、如何选择好的俱乐部?

经过这次修改,民间互助协会已经成为民法上的一种“名约”,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以前更加明确,但理事长等成员还是要慎重选择。下列事项可作为考虑是否加入协会的标准:

1.会话是否太长?如果会议持续时间延长到三年或四年以上,我们应该考虑是否加入。

2.成员太多了吗?如果成员人数超过三四十人,就要考虑是否加入。

3.是会员太复杂了吗?如果有很多成员彼此不熟悉,也没听说过,或者允许任何人无限制、无选择性地加入俱乐部,就要考虑是否加入。

4.会员经济状况差吗?有没有财务长期处于周转不灵状态的会员?或者之前以极高的出价金快速申办过其他互助社会费的会员,要考虑是否加入。

5.会议负责人的财务状况或人格信用好吗?领导最好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稳定的性格。如果会议的领导者与邻居或他们的家庭有经济困难,他也应该考虑是否加入。

6.会议负责人是不是同时提了几个会?有没有可能周转不灵?如果社团负责人是专业人士,可能会出现周转不灵的情况,是否加入也要考虑。

7.在加入期间,可以选择在加入前的会议开始时找其他成员,了解其他成员的背景。

动词 (verb的缩写)如何避免被打败?

既然参加了互助会议,就要时刻关注会议动态,做好自我保护动作,以免被打败。

1,详细的会议名单和会员名单,书面合同的订立可以保护对方的权利,也可以作为日后诉讼的证据。真实、完整、清晰的姓名、电话、地址(包括户籍和邮寄地址),以及身份证号码等详细联系方式应列入会见名单。会员名单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是否完整对法律效果影响很大,要慎重关注。

2、成员之间的横向联系,成员之间除了第一次见面要做纵向联系,成员之间也要横向联系,因为如果成员之间没有联系,或者根本不认识,很容易出现,不容易发现;此外,如果俱乐部负责人未能如期向其他成员支付俱乐部款项,俱乐部负责人将无法知晓。

3、随时关注开标的进展。

(1)支付首期款项后,会员有权竞拍后续各期。为了避免投标,成员最好每次都亲自参加开标,了解联席会议的运作情况。如果不能参加,要联系其他成员确认开标(比如谁中标了?出价多少?)会议开始的发言是否一致?因此,可以在会议名单中规定“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出具委任书”,以保障会议主持人及其他成员的权利。

(2)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会议负责人是否为被指定人,避免出现会议负责人先出价的情况。

4.每一期的付款都应清楚地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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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有特殊的支付方式(比如双方约定会议款可以用汇款方式支付,以每张汇款单作为支付依据),也在会议清单中明确注明,日后可能成为法律证据。如果你用支票付款,除了你自己的支票存根之外,你可以保留一份支票的复印件。请先签收,并制作一份书面文件。

(3)当中标人交给中标人时,此时领导最担心的是,死去的成员可能就这么一走了之,你可以选择以下防范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

a要求中奖会员找一个有才华的人(如果他拥有的话)

财产,或者一定的保证金)或者未中标的会员作为连带保证人担保俱乐部剩余债务的款项。

b要求中奖会员出具同等金额的本票作为担保,因为根据《票据法》和《非诉法》的相关规定,当中奖会员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将率先以本票直接向法院申请核准强制执行,不经诉讼取得强制执行之名,可以大大节省时间和费用。

土地和互助清单的例子

联席会议列表

1.会议主持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二。会期:本会从民国日到民国日开会,包括会长。

三。金额:

1.每届的会费是新台币100元.

2.不竞价,首付款由会议负责人获得,其余由中标成员获得。

3.会员应在每次招标会后三天内缴纳会费。

4.会议负责人应于前项期限内代中奖会员收取会费,并于期满后第二天前连同本人会费一并交付中奖会员。逾期未领取俱乐部款项的,俱乐部应当先行支付。

5.本协会采用外部(内部)标准体系。

4.招标会的时间和地点:每月日,在会议负责人的住处。

准时投标,缺席或未能及时授权他人代表投标人将被视为弃权。

五、招标的方法:

1.本联合会的投标将由会员在投标表格中填写,每个会员只中标一次,最高投标金额为中标者。最高金额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2.如无竞买人,则抽签决定竞买人,利息以新台币计算。

3.本会每次投标金额不得高于(低于)新台币壹仟元整。

不及物动词其他协议:

1.未经全体成员同意,会议主席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

2.未经会议负责人和全体成员同意,成员不得退出会议,也不得向他人转让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