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征地安置费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2元/(_/月)的标准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居住。
安置补偿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的生活,使其获得生计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及评估时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评估机构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
3.住宅房屋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房屋产权调换的价值,结清差价;
4.非住宅房屋补偿:商品房、厂房、仓库、办公用房、独立门楼等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原则给予货币补偿;
5.房屋附着物补偿:被征收房屋内电话、互联网、有线电视的搬迁费,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搬迁费收费标准给予补偿。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6.未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现状予以补偿。
搬迁津贴:
1.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_的标准进行补偿,或者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支付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按照10元/_的标准支付第二次搬迁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40元/_的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支付搬迁补助费;
3、祖屋、祠堂房屋内有祖先牌位的,另补偿搬迁补助费6万元。
综上所述,安置房的建设要符合规划和经济、安全、环保、适用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军事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开发建设用地的;
(六)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也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开发地块,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