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院士的钱都花在哪里了?

李宁案休庭四年四个月,于2065438+2009年2月30日一审第二次开庭。65438年10月3日上午9时30分,李宁犯贪污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李宁的自辩和李宁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完全驳回。

这个判断让我震惊到沉默。有记者在相关文章中称,“李宁的家人和辩护律师认为量刑过重。”其实我们不是觉得判重了,而是觉得判错了。

宣判开始前不到一个小时,审判长对记者提问的回答被公布,宣判需要时间。宣判后,我也清晰地看到了审判长忙碌的身影。11: 30看到法律专家关于支持判决的长文。这些文章应该早些发表。这种震撼不亚于面对李宁的宣判。我一直以为,案件的判决结果,只有审判长在庄严的法庭上扔下锤子,合议庭之外的人才能知道。诚然,新闻是及时的,但它太快了。是否也违背了真实性,至少在时间上?

至于高铭暄先生在人民法院网上的署名文章——《李宁案对科技、教育等领域的反腐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他只有91岁,也就是我老了,我不太合适多说。

我知道我的文章很快就会被删除,但即使只有一个人看到,也是对李宁坚持清白的交代,对所有真心帮助李宁的朋友的交代,对所有关注李宁案件的朋友的交代,对李宁家人和团队师生的交代,对李宁辩护律师五年来专业、勇敢、热情、全力以赴的辩护的交代,对北京卫恒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的交代。以下是庭审回顾,我保证每一个字的真实性。

一.临时改变审判时间

2019 165438+10月28日,松原中院通知我,李宁案将于2月5日开庭,65438。我不安,担心,甚至有点高兴。毕竟,经过五年零七个月的等待,我终于听到了案件的消息。我一直认为,李宁案的事实应该在司法程序中得到澄清。所以,我不仅没有向媒体通报庭审的消息,甚至没有把消息传播到李宁同学的微信群。然而,一些老师、学生和朋友从各种渠道得知了审判的消息。他们调整工作,甚至错过国际会议,订好机票和酒店,准备在那个时间到达松原。即使不能出席庭审,我也想第一时间接近李宁,获取庭审过程中的一些信息。但65438年2月2日,松原中院工作人员通知律师,65438年2月5日开庭取消,何时开庭另行通知。原因是松原中院还没有做好首次庭审直播的准备。大家都很不解。微博图文直播一事在开庭前得到证实。如果在自己的法院开庭,在不知道开庭保障的情况下,会贸然通知开庭吗?而且是准备了四年零四个多月的审判。人们问我最多的是,“这样可以吗?”。12年2月24日接到通知,2月30日开庭。不知道还会不会再改,更别说再打扰大家了。但这次是真的。

65438年2月29日,长春、松原普降大雪,长春机场34个航班取消。部分教师的飞机飞过长春机场后折返。他们直奔火车站,前往长春、沈阳、大庆、哈尔滨的松原。近20名师生和李宁的朋友在风雪中从全国各地赶来,最终于30日上午聚集在松原中院外。

二、司法公开网找不到公开审理,无法获得旁听资格。

吉林省各法院公开开庭案件信息可在吉林高院司法公开网查询,也可网上申请旁听。李宁的好友一直在刷新页面,却没有李宁受审的消息。65438在得知2月30日公开开庭的信息后,仍然无法在网上申请公民旁听资格,但被松原中院告知可以通过松原中院电话申请。李宁团队的师生和李宁的朋友第一时间从全国各地打电话到办公室。电话最后接通时,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回复说,本次试讲只有48个旁听名额,几天前已经发完了,包括李宁的同事或者中国农业大学的学生。但是据我所知,中国农业大学只有两位代表申请并获得了旁听资格!线上申请没有渠道,线下申请变得不可能。

三、李宁、章雷贪污案删除了“涉嫌”。

步入审判法庭,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悬挂在审判现场的两块大型显示屏,上面写着“李宁,腐败案开庭”的字样,极其刺眼。我感觉去掉了“嫌疑”二字,我就被定罪了。

4.公诉人用现场显示屏展示了事先制作PPT的证据,但李宁和辩护律师不能用显示屏演示PPT。

控方的证据与2015年8月20日庭审中出具的证据完全一致,除了一些安排,没有增加新的材料,没有解释第一辩护律师的质疑。上次没证据,这次还是没证据。李宁没拿还是没拿。你从哪里得到的新证据?但其呈现的证据PPT对观众来说非常混乱,流程图和饼状图是一帧一帧放出的。李宁和辩护律师都不会演示PPT,尤其是李宁,他没有自己的电脑,只能用手写的纸片顽强地、高水平地为自己辩护。我当时特别担心,这样不对等的表达方式,很难达到同样的视听效果。因为我知道观众和上次庭审不一样了。旁听席上有真人,比如人大代表。他们应该坐在旁听席的前两排,因为尽管审判持续了将近65,438+05个小时。他们自始至终都很认真,很敬业。非常感谢你们在庭审现场真心倾听群众心声,虽然我不认识你们。

五、我觉得没必要撒谎。

当李宁的辩护律师指出李宁案的核心证据《司法鉴定书》缺少要素,没有司法鉴定专用章,没有鉴定人签名时,公诉人称律师手里有复印件,司法鉴定专用章是盖章的,不是打印的。我很奇怪,代表国家公诉,为什么要说一个不必要的低级谎言。律师袁在法庭上指出了公诉人的这一谎言。本案2015第一次开庭时,律师提出了不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的问题,当时检察官是认可的。而且在法院门口等着的师生都可以作证。当时鉴定人拿着鉴定书慌慌张张跑出来,说没盖章,赶紧回去盖。是否有必要在本次庭审前否定公诉人已经认定的事实?其实我当时也问过我的律师“现在建还来得及吗?”律师说证据已经提交了,不盖就不盖。按照当时的法律,是不能补的。而这份鉴定书不仅形式上缺少要素,而且错误百出。没有必要因为缺少钢印而撒谎。

但当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我明白这是一个必要的谎言。判决书特别提到,这份鉴定书有司法鉴定专用章(也就是上面说的钢印),所以这份鉴定书是合法有效的。

6.庭审从早上八点半一直持续到半夜12,李宁两次在法庭上被暂时蒙住了眼睛。

李宁已经被拘留了五年零七个月。长期的关押严重摧残了李宁的健康。因为鼻腔囊肿不能及时治疗,他已经失去了嗅觉。更可怕的是,由于看守所光线昏暗,李宁每天阅读量很大,经常会因为不明原因大哭一场后瞬间失明。2065 438+05 8月20日一审,历时两天,第二天晚上9点结束。本次庭审从上午8: 30到12结束。午饭有40分钟,晚上没时间吃饭。庭审中,李宁两次流泪后暂时失明,庭审被迫中断。我站在楼道里,听着“医生,医生,快过来!”“李宁以前从来没有一天两次暂时失明。我在心里祈祷,这样频繁的袭击不会不可逆转...

随着庭审的继续,不仅李宁,所有人都很累。另外,我没吃晚饭。即使坐着听,我也眼前一黑,快要崩溃了。李宁的辩护律师袁一再恳求:“我特别理解大家都很累。因为航班延误,大雪封路,早上到松原,只睡了两个小时。我也累极了。请一定要坚持。这场审判关系到一个人的清白,关系到一个科学家的命运。”

七、法官似乎预测需要二审。

在李宁律师辩护意见环节,李宁辩护律师邢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根据人民陪审员法,李宁案应当由三名审判员、四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个问题一直没人回答。这场审判只有三名法官,在我们看来,这违反了陪审团法。邢律师随后宣读了《陪审员法》的相关章节。这时,法官频繁打断律师的朗读。邢律师有点急了,说:“你是要剥夺我的辩护权吗?”法官说:“我不是剥夺你的辩护权,我是要求你不要在这里说。至于陪审团,你可以提出来作为上诉的理由。”我的心像窗外的天气一样冷:不可能无罪,因为法官这里说的上诉是指一审不服判决,需要上诉二审。

零下24度站在球场外的雪地里。

虽然是公开审理,但法院只允许三名家属旁听。虽然经过多次申请无法获得旁听资格,但李宁团队的近20名师生和李宁的朋友从全国各地赶到松原,在法院围墙外陪李宁。开庭前一天松原下着大雪,大家在冰天雪地的法院外等了15个小时,只为了离李宁近一点。晚上气温已经降到零下24度,他们叫了几辆出租车,轮流在里面取暖。庭审结束时已经接近半夜12,大家还在寒风中坚持着,希望能在李宁登上警车离开的时候看一眼,也希望李宁能在北方的隆冬感受到一点温暖。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庭上的观众已经可以分辨出哪些是真正的观众。不过和上次不同的是,这次没有一个预定的听众提前离开,都坚持到了半夜12才结束庭审。当李宁和辩护律师说话时,他们只是发出不耐烦的声音。在雪地里冻得特别心疼的师生,如果换掉,这些做审计的员工就不用受这个洋罪了。

九、不等律师提交判决书的书面辩护意见

审判后的第二天,律师去会见李宁,李宁被暂时拘留在松原市郭谦县拘留所。所有人都想知道为什么李宁在审判后没有被还押到吉林省看守所。

这是2019的最后一天。行色匆匆的行人喜气洋洋,大地一片洁白,在阳光的照耀下美丽妖娆又不失北方的豪气。然而,这一切的美好与我无关。我们买了回北京的机票,赶往长春机场。在路上,我接到了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李宁案将于65438年6月3日上午9: 30宣判!同车的律师脱口而出,“律师的书面答辩没必要?!"

庭审中,法官多次打断李宁和辩护律师的发言,理由是庭审时间紧,不要再说了,庭审结束后可以提交书面意见。

我心里有一种强烈的不祥预感,很可能判决书的内容是在开庭前准备好的。

十、图文直播变成了图文直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和录制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二条指出,“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和录制”。庭前会议结束后,律师告诉我,李宁案会在松原中院的微博上直播。当时听到这个消息很开心。虽然这不是一个图像,但总比没有好。密切关注松原中院微博,没有发现直播的选项,也没有直播其他案件的记录。电话询问松原中院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技术部门已经调试好播出平台。现在看不到,开庭时就有了。”

庭审结束后回到酒店,已经是凌晨两点了。我迫不及待地看了直播记录,气得说不出话来。不仅平台调试好了,播放的内容也提前“调试”好了。所谓图文直播,就是有一张庭审的照片,剩下的基本都是我在庭审时看到的控方的PPT。在这些PPT的夹缝中,只有一点点李宁的自我辩护和律师辩护意见的信息。而且内容也被曲解了。

2020年6月3日上午,审判长宣布了判决结果,并询问李宁是否上诉。李宁平静地说,“上诉。”

沮丧到了极点,如果法庭还是同样的操作,二审的结果就不难预料了。

2020年1月4日

附:图文直播补充

我一直希望在法律程序内解决李宁的问题,所以无论是家人还是律师都没有提前向媒体告知李宁案的庭审和宣判的消息,希望庭审能够公正进行,不受外界压力。不过看了这个直播,我还是希望大家能听到李宁和辩护律师的声音,虽然通过我发出的声音是那么微弱。

1.李宁的自我辩护(节选)

涉案公司是科研协作单位,是科研平台。与中国农业大学签订了协议,是合作科研的法人单位。成立公司的原因是之前也有过合作公司虚报数据的情况,甚至实验猪都已经死亡,合作公司还在向课题组虚报数据。为了保证科研数据的准确性和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被迫成立。中国农业大学也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公司成立后,从未分过红利,也投过钱进去。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开发虽由公司完成,但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中国农业大学所有。李宁团队在创办公司的过程中充分保障了中国农业大学的权利:公司承担了大量与产业化相关的工作,但最终向农业部申请的生物安全证书全部归中国农业大学独家所有。生物安全证书是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产业化的“许可证”。通过生物安全证书的归属,中国农业大学将代表国家享受成果的最大收益,充分证明了创办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而不是为了个人私利。

李宁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我的情况并不复杂,以下是客观事实:我从国外留学回来后,从未亲自管理过科研经费;我们自己从来没有贪污或私用过一分钱科研经费;我们的科研经费是全面超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前提下的结余,是科研经费高效使用的结果;我们的成果知识产权属于中国农业大学;我们还将集体劳动收入用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我六次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为国家创造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至少超过数百亿元。为什么我连最起码的公平待遇都得不到?我渴望自由,但我更渴望国家科技创新的发展,国家正义的文明进步!希望法院能尽快还我一个清白,让我为新时代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贡献自己的全部智慧和力量!

2.律师的辩护(节选)

对于涉案资金的去向,在律师的追问下,章雷承认资金用于后续科研项目,并明确表示不想挪用科研经费。律师认为,章雷虽然名义上认罪,但实际上他对案情的描述实际上是为自己的清白辩护,称资金用于后续科研项目,说明没有贪污。说他没有挪用资金的想法,等于说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章雷在审判中所说的话实际上证明了他没有认罪。

辩护律师认为,李宁案的发生与当年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合理密切相关。2014之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要求,每年年底未用完的经费和项目完成后的剩余经费要上交。但由于新年度项目资金滞后时间较长,很多科研人员被迫将资金以假发票的形式留存,以解决下一年度计划外期间的资金使用问题,否则将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课题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了大量的实验动物。如果资金被切断,它将无法生存。且李宁对具体资金运作事项不知情,无犯罪故意,不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2014之后,我国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了较大调整。2014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65438+。辩护律师坚持认为,根据“从旧到轻”的原则和现行的科研经费规定,李宁团队的做法甚至不违法。

检方在庭审中出示了财务凭证、账单和证人证词。李宁坚持当庭与证人对质,但他们都没有出庭。李宁认为,当调查人员传讯他时,他们多次威胁他认罪或逮捕他的家人。这些证人应该也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威胁,否则为什么不敢在法庭上与他们对质。对于财务凭证、票据等书面证据,辩护律师认为,侦查人员在带走相关财务凭证、票据时,没有依法出具详细的扣押清单。几个月后,他们要求公司工作人员确认这些材料是真实的,没有被篡改。这部分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确认,不排除被人篡改的可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与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持有人核对清楚,当场制作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持有人,一份备查。”庭审中,律师坚持认为这部分证据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法定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李宁和章雷的讯问笔录,控方和辩护律师的意见严重不一致。李宁和律师不认可其合法性,坚持要求核实同步录音录像,但检方以技术障碍为由拒绝提供。

《人民检察院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对每次讯问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录音录像。讯问录音录像是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规范讯问行为、保证讯问活动合法性的重要手段。讯问的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有选择地记录、编辑或者删除。”

庭审中,检方还出示了司法会计鉴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送检的材料、样品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鉴定所依据的大量票据、会计凭证来源不明,没有合法完整的扣押清单,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会计鉴定书有很多低级错误,比如把30万写成30亿,把285万写成2850,把255万写成2550,说明鉴定人不具备基本的严谨态度。鉴定书中写明2009年7月收到的劳务费金额为36880元,支付的金额为82075.00元,明显少于支付的金额。2009年8月收到劳务费金额36880元,支付金额73425.00元,明显少于支付金额。鉴定书居然将这种情况认定为索取劳务费,令人无法理解。据李宁介绍,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实际占实际劳务费的三分之一左右。被检方指控期间,劳务费约* * * 900万,实际支付约2800万。公司用自有资金垫付了本应由专项资金承担的劳务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中,司法会计鉴定书既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也未由鉴定人签字。

检方认为,课题组向公司转移科研经费是贪污行为。李宁表示,涉案公司是科研协作单位,是科研平台。与中国农业大学签订了协议,是合作科研的法人单位。成立公司的原因是之前也有过合作公司虚报数据的情况,甚至实验猪都已经死亡,合作公司还在向课题组虚报数据。为了保证科研数据的准确性和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被迫成立。中国农业大学也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公司成立后,从未分过红利,也投过钱进去。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开发虽由公司完成,但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中国农业大学所有。李宁团队在创办公司的过程中充分保障了中国农业大学的权利:公司承担了大量与产业化相关的工作,但最终向农业部申请的生物安全证书全部归中国农业大学独家所有。生物安全证书是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产业化的“许可证”。通过生物安全证书的归属,中国农业大学将代表国家享受成果的最大收益,充分证明了创办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而不是为了个人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