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投标价的探讨

中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办法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国内招标中,习惯上把接近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称为合理低价。承包商(投标人)希望以合理的低价报价,增加中标概率。业主(招标人)希望在保证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选择最低投标价中标。最低价中标已经成为工程造价改革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1按底价下浮比例计算评标最低价,不符合市场定价规律。造价改革初期逐步放开市场定价,允许投标人自主浮动报价。但要求业主和承包商实行量价结合、固定费率的计价方式,业主保留价必须达到市场平均价格的标准。在各地实行的评标办法中,有效投标价的下限是在底价以下浮动几个百分点。低于下限的报价视为低于成本价,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在这个下限之上接近下限的报价,被认为是合理低价。显然,这样确定一个合理的低价,仍然属于计划经济的做法,而不是通过市场确定的价格。根据市场定价的规律,项目的成本是指特定承包商的个人成本。对于每个参与同一建设项目投标的承包商,不同类型项目的成本价与标底是不同的。可见,人为利用底价下浮一定比例也是有区别的。可见,以底价的一定比例人为衡量和确定最低投标价是不符合市场定价规律的。目前有些地区为了体现评标的公开、公平、公正,采用A(平均投标价)和B(业主参考预算值)两个值抽签选定中标人,加权平均计算标底,再下浮5%确定合理低价下限。这个随机产生的最低投标价的下限在评标中被认定为成本价,起到防止舞弊的作用,但不是投标人的个人成本。显然,抽签随机产生最低投标价下限的做法不符合市场定价规律。2.造价改革滞后,市场最低投标价不规范(1),不利于最低投标价的计算和评审。如江西省目前执行的建设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中,钢筋混凝土分项含量不足,而水泥含量有余。但定额只允许差配筋调整,在其他项目实际需求与定额内容不一致时不能换算。本定额的一些子目,如人工挖孔桩定额的基价与市场价密切相关,但单价不能根据定额规定进行调整。承包商在投标时,会先设定一个定额来计算标准成本,然后结合其他投标人报价的估算,采取下浮或一定比例的折扣作为最终报价。这个百分比的选择范围从5%到30%不等。在判断这些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主要依据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确定的原则:有标底且低于标底合理范围的报价,视为低于成本价;没有标底的,低于近三年同类工程平均成本的报价,视为低于成本价。所谓的合理范围,在评价中很难达成一致。在评标实践中,评标小组成员往往以投标方式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来评定合理的最低投标价。(2)业主进入招投标市场的施工图不能达到准确分项计算工程量的设计浓度,导致投标人低估和遗漏工程量,以最低投标价中标。中标承包商在施工中要求业主进一步修改施工图,然后根据修改补充的设计施工图重新计价,选择高单价调整成本。事实上,业主并没有真正在最低结算时获得合理低价。(3)进入招投标市场的业主招标文件缺乏约束机制,变相压低价格。比如某市政道路、下水道工程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是,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某承包商报价最低中标,并审核其报价预算表。发现报价是基于2%加税的固定直接成本,没有计算公司层面的间接费用和利润等其他费用。这个最低报价比业主参考标准价低25%,维护现场项目管理部成本存在风险。业主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出最低报价,不低于现场直接费,同意中标。又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定价中的间接费和计划利润的综合取费率不得大于5%,而费用定额中的综合取费率约为20%,相差15%。目前,中国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一些建筑企业竞相压价投标。一旦中标,我们不得不降低施工质量或被迫中途停工。可见,业主盲目追求低成本,对业主和施工企业都是不利的。(4)目前业主聘请专家评标时,有很多声音。有的业主干脆把招标文件分成三部分,聘请经济客厅审核报价,聘请工程专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余的招标文件自己审核。只要施工方案在技术上可行,其他文件符合招标条款,就采取最低投标价中标。结果承包商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发生了施工图纸以外的必要工作项目,业主不得不追加合同价款。一些承包商以最低的价格中标,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加了许多不利条款,暗示了许多业主在施工合作中无法达到的条件。在施工合作中,一旦业主违约,承包商将索赔高额款项。这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商仍然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3.全面推行造价改革,规范最低投标价(1)。以全国统一的基础定额为参照,借鉴国际惯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编制新的量价分离的定额,以适应市场定价,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定额。只有建筑市场各方有统一的实物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才能克服当前招投标中投标报价混乱的现象,使最低投标价的计算和评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改革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淡化标底功能,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评标”,强化监督机制。投标人参考招标文件,自行计算企业成本,按照统一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人们编制的参考预算,最多起到阻挡所选对象参考价格的作用。最低投标价评审的关键是,在开标后、定标前,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必须经过评审专家的评审,与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投标人将被拒绝,排除可能的实质性低价,即技术标书中包含的经济报价不能遗漏,明显低于投标人自身成本的不合理低价将被排除。这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既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3)规范设计管理,根据国家对设计文件设计集中的要求,建立投标前设计文件会审制度,既提高了设计质量,又使评估师计算工程量更加快捷准确,保证了最低投标价计算的准确性。通过在施工中改变设计,也可以遏制扯皮实现高价结算的现象。(4)规范工程最低价中标操作过程中建筑市场各方行为。造价管理部门重点指导施工企业逐步建立自己的计价体系,在统一工程量和消耗定额计算规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水平、施工设备、技术专长、材料采购渠道、市场等情况,动态调整和补充适应企业报价的消耗定额。为投标项目的成本计算打下基础。施工企业只有工程成本计算准确,才能避免盲目低价中标,杜绝最低价中标后亏损的现象。对于业主在工程招标中变相压低价格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引导业主在保证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对于评标专家库中的造价专业人员,要加强监管和动态筛选,确保在评标中公平、公正地选择最低投标价。为了约束业主和承包商在最低投标价操作中的相互交易行为,双方应以合同总造价实行履约银行担保。通过保函,业主保证支付工程款的能力,杜绝预付款现象,承包商保证工程合格按时交付,抑制盲目低价中标。为了保证最低投标价在工程建设中的最终实施,业主和承包商都要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和管理。承包商重点管理工程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最终实现企业的利润。业主委托项目施工监理跟踪管理,最终达到合理低价、质量合格、合同工期三大目标。最低价中标法的规范运作促进了施工企业的全面转型。自我国招标市场实行合理低价评标以来,施工企业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千方百计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适应最低价中标经营的要求。面对建筑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内建筑企业将面临更大的与海外建筑企业竞争的压力。有实力的海外企业按其单项成本报价的最低投标价,很可能低于国内企业的成本价。根据国际招标惯例,承包商的投标是否低于其单项成本,这是承包商自我保护的问题。承包商自己报价最低,经评审中标。业主不能拒绝投标。最低价中标法的运作将很快纳入国际经济一体化体系,迫使国内施工企业组建强大的大型国际集团公司,在专业化机械化、自动化作业、国际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方面赶上国际先进水平。特别是要加强FIDIC合同管理,提高施工中的索赔能力,使企业以最低投标价中标后仍能保持应有的利润。笔者多年从事人事工程投标报价评估工作,深感最低价中标法的规范操作是造价改革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对最低投标价的规范化操作进行探讨,有助于推进工程造价管理、定额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的改革,同时促进整个建筑市场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