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 & lt法律条款> & gt书评!

作为知识和美德的法律――评柏拉图的《法律》

一个

《法律1》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三部曲的最后一部代表作。可以说反映了柏拉图晚年对自己一生思想轨迹的反思。研究法律,挖掘其中蕴含的各种法律思想,对于理解古希腊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和走向,正确评价柏拉图在西方法哲学史上的地位,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在评价《法律的本质》之前,有必要讨论一下这本书的性质。可以说,虽然《法律》是西方第一部以法律命名的著作,但我们很大程度上很难将其解读为一部纯粹的法学著作,这主要是因为,在柏拉图的写作视野中,法律应该是他探索理想国家政体模式的最后一环,就像《理想国》和《政治家》一样。如果把法律放在古希腊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学术语境中去理解它的许多结论,意义可能会更加丰富,似乎也符合柏拉图作为思想家而非政治家的写作初衷。然而,法律中关于正义是什么以及关于立法、审判和惩罚的详细讨论无疑具有深刻的法律意义,甚至可能在政治哲学的讨论中不自觉地推动古希腊法哲学的暗流。我们知道,古希腊没有专门的法哲学分支(这是我们现在的分类),所以古希腊没有对法哲学的自觉讨论。大量以法律为关键词的话题都是以正义的形式来讨论的,比如什么是法律,这可能转化为古希腊哲学家著作中对“什么是正义”的讨论。这大概是理解规律的一个基本立场,否则,你会觉得你的阅读被困在一个极其丰富复杂、门类繁多的空间里。因此,如果我们了解古希腊道德、政治、教育、法律和哲学之间的同构关系,将有助于我们在更广阔的视野中评价法律的价值及其在古希腊思想史上的意义。下面的评论主要是基于法律的一些主要论述。

《律法》主要围绕公元前4世纪中叶的一个夏日,三个人的讨论。一* * *共分十二卷,对话内容极其广泛,涉及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细致入微。如果稍加注意,我们很容易发现《法》十二卷之间存在递进关系。根据我的阅读,这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从思想到体系的过程。非常精巧或者说巧妙,柏拉图的写作过程正好体现了他在书中对善立法的论述,即每一部法律在开头都要有一个前言,说明立法的价值和目的(第132页,第187页,第281页等。),从而以理服人,让法律在没有强制的情况下自愿遵守。无疑,柏拉图的写作顺序客观上包含了他对善立法的看法。这是不是巧合,不得而知。《法律》开篇,辩手主要围绕立法目的展开。在反对者看来,一个国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备战,法律和政治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打赢战争,甚至各种美德的排序都是根据战争的需要进行的。某种程度上,胜利就是正义。这一思想与斯巴达的实际政治军事形势是一致的。在他们看来,没有战争的胜利,就没有财产和民族的生存(第3页)。柏拉图通过一个精彩的法官的比喻反驳了这个观点(第5页)。他认为一个好的立法者应该维护国内的和平与善,战争只是实现和平的工具,最大的善才是立法者立法的目的(第6页)。与此同时,柏拉图在本卷乃至以后各卷的论述中反复强调了一个鲜明的观点,即立法者在立法时,除了最高德性的指导,外国学者不应考虑其他意见。在许多古希腊哲学家看来,美德之间根据不同的标准有明显的秩序划分,这在亚里士多德的《尼科凯尔伦理学》中有典型的论述。这种德性秩序的划分导致许多城邦的立法往往偏于一隅,强调某种德性,从而导致许多国家立法目的的差异和对立。对于这个问题,柏拉图在《论法》中特别强调,立法者所考虑的德性应该是德性的全部,而不是一部分。如果翻译成现代话语,立法应该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关,与人们综合美德的培养有关。他非常详细地列出了一个立法者应该关注的各种情况,涵盖了方方面面,比如立法应该考虑各个年龄段人群的具体情况,监控公民花钱的方法等等。(第11页)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项迫切需要理性的事业,一部法典的胜利应该是理性的胜利。(第15页)需要指出的是,在合理性问题上,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知识即美德,专家治国的观点。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理性、神性、德性是辩证统一、相互印证的。柏拉图用一个例子证明了一个懂航海知识却晕船的人不适合当船长,一个有军事天赋却害怕危险的人不适合指挥(21页)一个只有专业知识却没有德行和实践能力的人不适合当立法者。柏拉图的观点其实是对苏格拉底的一种潜在的批判或修正,因为苏格拉底的一生就是一场获取纯粹知识的斗争,不断与人争论,自以为自己在此,最后被定罪。柏拉图通过为人师表的教训认识到,认识真理和美德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实践美德。在第四卷中,柏拉图在谈到立法的目的时指出:“我们总是在寻找哪些立法有助于美德,哪些立法无助于美德”(第262页)。“我希望公民们非常愿意遵循美德的指引。显然这是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达到的效果。”(第120页)

如果我们理解国家和法律的目的是追求美德,培养有道德的公民,那么我们就能理解教育在法律中的重要性。在《法律》的前几卷中,甚至在所有章节中都间接地提到了教育问题。从这些关于教育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共和国熟悉的影子,因为理想的国家、理想的立法、理想的公民都离不开良好的教育。但在法律中,柏拉图对教育的各种安排也体现了被现代政治哲学家深刻批判的所谓极权主义路线。在柏拉图看来,教育是公民从小接受的德性教育,是一种不同于其他身体训练和技能训练的训练,其目的是培养具有完美道德和气质的公民。(第27页)后来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个特殊的概念,即训练德性。按照柏拉图的观点,教育的主要手段是“在游泳中学会游泳”。通过反复严格的训练,让孩子体验到快乐、痛苦等各种情绪,形成所谓的正确判断,最终达到“恨该恨的,爱该爱的”的道德直觉。(第38页)法律一章中关于教育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文艺教育的论证展开的。柏拉图认为,在文学教育中,需要好的音乐和好的创作,但好的东西必须由教育者来评判,而不是由受教育者来评判,也不是由大多数听众来评判。(第47页)毫无疑问,这是一种类似柏拉图政治观点的反民主思想。作为立法者,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各种正确的原则,说服创作者创作出体现各种美德的作品,揭示创作原型的道德价值,(61页)“弘扬主旋律”,培养孩子正确的审美和价值观,形成“旋律”和“和声”,让整个国家像大合唱一样。(第54页)总之,在文艺教育方面,柏拉图推行的是一种“音乐圣贤的政体”,主张有好品味的人要指定好与坏的艺术标准,从不认同那些体现自由主义色彩、由观众决定的艺术标准。对此,柏拉图将其降格为“邪恶的剧场政府”。如果结合《理想国》的相关论述,可以看出,柏拉图的教育思想表面上是以真理为名,实质上却是一个细致入微、无孔不入的规训过程。他假设一部分人在知识和道德上高人一等,具有感知绝对真理和绝对善的能力,从而自然而然地获得教育者的地位和权力,对普通人实施义务教育,使国家在观念和行动上统一。然而,法律一章中关于教育的讨论与《理想国》中的论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法》中谈教育,主要是为了突出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即通过外国学者的著作来实现教育的目的。《理想国》中的教育强调教育者自己来实施教育,二者的区别无疑体现了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逻辑上,法律的第三卷和第四卷可以说是继承的。

本文主要探讨政治制度的原始来源和政治制度的形式。在阅读过程中,我注意到柏拉图的论证(第70页)中有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理论预设,即他没有从发生学的角度讨论政治制度的起源,而是假设政治制度是如何在一场洪水过后的空白中产生和演变的。毫无疑问,这是一种非常巧妙的分析方法,尽管在方法论上可能是反历史的,或者至少是非历史的。但客观上为柏拉图的论证提供了一个坚实的逻辑起点,将自己的观察置于一个理想可控的背景下,从而避免了对历史和经验的琐碎而艰巨的考察。我们不知道这种方法与西方政治哲学史上各种社会契约论对自然状态的处理是否有源流关系。客观上,柏拉图假设了洪水中幸存下来的人们的各种状态,并由此推理出政治制度是如何缓慢而合理地产生的。柏拉图认为?“这个过程可能不会一蹴而就,而是逐渐的,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第72页)这句话很有意思,因为它体现了柏拉图世界观和方法论的一个矛盾,即方法论上的非历史主义和世界观上的历史主义。这让我想起了哲学家卡尔·波普尔等人关于柏拉图是不是历史学家的争论。事实上,如果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这个话题,我们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当然,问题可能没那么简单。但柏拉图的论证客观上是建立在这个出发点上的:因为假定的原始人是单纯善良的,他们主要依靠习惯和传统来维持秩序,立法和思想的需要还没有出现。(第75页)在随后的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阐述的一个熟悉的历史场景,即假设的未来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家庭到家庭联盟再到部落村庄的组织进化过程(这显然是古希腊自然主义世界观的显著特征),其组织形式也走向了寡头政治、君主政治和各种变体。由于社会上各种部落的结合,各种宗教和法律开始混杂,这就产生了自觉立法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柏拉图对政治家作为立法者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注意把德性作为一个整体,特别要记住立法者的第一美德:判断力和智慧,以及控制欲望的精神力量。柏拉图认为一流立法者的工作就是要有比例感,他进一步提出了一个超越理想国的观点,即权力的限制也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比例之上(92页),这使得分权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隐约可见。因此,在《法学》一书中,柏拉图认为,政权的形式应该是维持国家稳定的正确要素的混合。他以波斯和斯巴达(阿提卡)为例,阐述了单一君主制和单一民主制各自的弊端,从而主张适度的独裁和适度的自由,明确提出了建立混合政体的思想。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在法律中关于理想国各种条件的假设中,体现了他丰富的想象力。这些设计是否有现实的模型,值得我们进一步参考。比如,一个理想的国家应该离海80斯坦,粮食产量不能太大。然而,在这样一个国家,重要的问题是谁最适合管理它?柏拉图在《法律》中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就是这个国家应该处于一个独裁者的绝对控制之下,这个独裁者应该年轻,记忆力强,学得快,勇敢,有天生的高尚品格,自制力强。(第116页)重要的是要有运气,就是他必须是一个优秀立法者的同时代人,并且有幸与这个立法者有过接触。这后一个条件让我们松了一口气,因为毕竟柏拉图已经考虑到了如何找到他在《理想国》中经常被质疑的“哲学之王”的问题。这个问题通过法律篇中一个可行的条件设置即运气来解决,从而实现权力与知识的现实结合。客观地说,柏拉图对假设的进一步完善,似乎使他的“哲学之王”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但我们认为这种可行性仍然只是理论上的,非常勉强。然而,沿着这条思路,柏拉图继续想象他自己的关于政府的优秀等级的想法。(第116页)他认为,理想的政体是独裁,第二好的政体是君主立宪,第三好的政体是某种民主,第四好的政体是寡头政治。柏拉图强调:无论政府的形式是什么,道理都是一样的:在一个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把明智的判断和自我控制结合在一起的地方,你可以看到外国学者的著作,具有符合法律的最好的政治制度。(第117页)这个论题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从这个论题中我们不难发现,柏拉图特别强调了统治者与法律的合作,突出了政治统治中的法治观念。这一思想在随后的讨论中也有所体现。比如,柏拉图认为“侍奉诸神的最高职位,必须颁给最善于遵守已制定的法律,并在城邦中做出这种成就的人”。(第122页)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无论是在《理想国》还是在《法律》中,柏拉图的思想都表现出一种根深蒂固的等级意识,自觉不自觉地把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金、银、铜、铁),不同的等级之间存在着知识和德行的差异,政治上存在着统治关系。(第122页)这种等级关系在柏拉图心目中应该是预存的,是宿命论的。所谓正义,就是各级“各司其职,各守岗位”,而这个统治秩序的顶点,就是知识与德性并重的“哲学王”。柏拉图的正义观与他的平等观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正如他在《高尔吉利亚》中曾经提到的,“正义即平等”,但我们要注意的是,柏拉图在法律上对平等做了细致的划分,区分了数字平等和自然平等。所谓数字上的平等,按照柏拉图的说法,简单来说就是抽签分配的平等,而且是运气的平等或者绝对的平等。柏拉图不赞成人数平等,认为“所有人的平等等于不平等”。(第168页)而自然的平等就是柏拉图所谓的政治正义,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自然的平等主张对不同的人区别对待。它考虑的标准是“每个人的真实素质”的高低和受教育的多少。如果结合柏拉图对人的分类,那么自然的平等就是“给大的人多,给小的人少。”(第169页)而这就是“最真实的平等,最好的平等”。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柏拉图的等级乌托邦中,正义本来就是一种维护等级制度的正义。在他蔑视人数平等的背后,一股反民主的情绪汹涌而来,他的精英意识呼之欲出。

就《国法》和《理想国》的主题而言,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国法》中,柏拉图晚年对他的理想国进行了一些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将法治引入了规则之中,从而将理想国至少在规则的表象上转变为法治国家。在与对手争论的过程中,柏拉图明确地将统治者称为“法律的仆人”,认为法律应该是至高无上的,并指出“在法律从属于其他某种权威而他又一无所有的地方,我认为这个国家的崩溃并不遥远,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政府是它的奴隶,那么情况就充满了希望。”(第123页)毫无疑问,《法》的基本题目意在一目了然。然而,值得指出的是,柏拉图的法律观在法律的许多细微之处都充满了神学色彩。如上所述,在柏拉图的视野中,甚至在当时很多哲学家的视野中,理性、德性、神性是同构的,是相互印证的。因此,作为一部弘扬国家和人民美德的法律,必然要体现这种同构关系。而且,这种神学的法律观也应该属于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范畴。在亚里士多德经验主义法哲学产生之前,在古希腊人看来,“上帝全面地控制着人类的事务”,(第114页)法律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它应该是神圣的、普遍的、不可改变的。这就导致了在古希腊,有意识的立法和修改法律的情况很少或者是后来才有。据说意大利半岛的洛克里斯人有这样的习俗。任何提议修改法律的人在提出时都必须在脖子上套一根绳子。一旦提案被否决,绳子就会被绷紧。这反映了古希腊人对修改法律的态度。但随着各种条件的变化,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逐渐可以修改法律,但修改的条件和程序极其严格。柏拉图指出,如果环境的压力已经变得不可抗拒,法定辩护人应该与所有的官员、城市的公民和所有的神商量。如果结论一致,就修改法律,但在其他情况下不行。(第186页)但即使是这种艰难的修改,其法理基础仍然是神学的,柏拉图直言不讳地说:“既然人们对上帝的一般社会观念发生了变化,法律也不得不做出相应的改变。”(第399页)自从柏拉图在《法律》中强调法律、德性和神性之间的和谐同构关系以来。那么,以法律的形式实现这些神圣的目的,增进人民福祉,就显得尤为重要。柏拉图对此进行了阐述,认为“我们立法的全部意义在于让公民在尽可能友好的环境中过上最幸福的生活”。(第154页)因此,国家立法应该为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做出详细的制度安排,以实现这些目标。自然,在外国学者阅读《法》的过程中,我们几乎要面对各种琐碎而细致入微的制度安排,这些安排就像《理想国》一样琐碎。这些制度安排在今天看来几乎和集中营一样令人窒息。在许多方面,柏拉图的统治者就像牧羊人和园丁一样,承担着对人民进行全面教育和管教的任务。福柯意义上的这种知识/权力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渗透到社会和身体的各个部分,以微观的形式规训着人。与《理想国》不同的是,法条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来实现纪律和教育,以法治国。但是,从这种高度扩散、渗透、细致的国家治理中,我们不难产生一些关于法西斯法律的联想。两者可能的区别在于,柏拉图的法律体现并服从神性,但柏拉图认为只有专家才有资格判断什么是体现神性的法律,专家从何而来,如何而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关于法律品格的防线。由此可见柏拉图法治思想在法律上的粗糙性和内在矛盾性。简而言之,为了“过一个良性的生活”,柏拉图构思了很多制度安排,非常细致有趣。比如在他的婚姻关系中,法律规定男性必须在30岁到35岁之间结婚(女性从16到20),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和不名誉,根据等级不同罚款也不同;(第188页)结婚的目的应该是对国家有利,而不是找个人认为最吸引人的;有效的订婚权首先属于新娘的父亲,然后是她的祖父,然后是她的兄弟。婚宴上,男女双方邀请的男女朋友都不要超过5个。另外,从优生学的角度来说,法律禁止婚宴上醉酒。结婚的目的是把能生的最好的孩子给国家。如果夫妻十年内没有孩子,就必须离婚。(第201页)此外,国家还规定了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每个人都必须申报他的全部财产。如果某人的财产超过登记的数量,超出的部分将被国家没收。(166页)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国家还通过某种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了由37人组成的法律辩护团,他们的年龄必须在50岁到70岁之间。印象特别深刻的是,柏拉图在出国问题上也做了非常详细的论述,(402页)比如40岁以下的人在任何场合都不允许出国;如需出国考察活动,必须50岁以上,20年内必须回国。回国后,他们必须向联合委员会报告他们的经历。如果从外国入境,也必须是50岁以上,目的是欣赏自己国家比其他国家优秀的方面或者把自己优秀的方面介绍给其他国家,等等。类似的琐碎规定还有很多,显示了柏拉图丰富的想象力,具有一定的社会学色彩,属于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但在现代人看来,这种乌托邦式的设计无疑是可笑的。按照哈耶克的说法,这是一种“致命的自负”。此外,重要的是,我们可以发现,柏拉图关于法律的目的和如何实施的立场,继承了《理想国》的思想和方法,虽然执政策略从单纯的人治转变为法治。

总的来说,柏拉图的法律与《理想国》相比,在表达和写作上都是晦涩枯燥的。但是,由于译者的努力,我们仍然可以读到法律的精彩论述,清楚地把握思想脉络。阅读就是解读,法律章节涵盖的主题非常广泛,蕴含着丰富的解读空间。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可以把《法律》作为一部文学作品来仔细揣摩,仔细推敲,从中可能会发现许多更深刻的思想资源,这无疑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更准确地理解柏拉图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