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首批60宗宅地于4月成交,创造了“出价第二高者胜出”的新规
从60宗地块分布来看,上城区5宗,西湖区2宗,拱墅区3宗,滨江区1,萧山区16,余杭区11,临平区10,钱塘区6宗,富阳区2宗,临安区4宗。萧山、余杭、临平房源达到37套,占比超过60%,供应充足。萧山依然是供应量最大的区域。主城四区(上城区、拱墅、西湖、滨江)仅有11宗、593亩,占比15%。
“出价第二高者胜出”
出让公告中明确,杭州该批地块将进行定质出让,房屋质量需要纳入挂牌文件,需要在原有“定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两项要求:一是房屋高度提高至3米;二是在一楼搭建4米多的架空层。同时,对挂牌地块设定土地悬挂价(约为初始价格的65,438+00%)和上限价格(溢价率不高于65,438+02%)。值得一提的是,“次高者得”在杭州土地出让新规中尚属首次。根据出让须知,土地竞买未达到中止价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买人;当土地竞价达到暂停价格时,暂停网上竞价,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网下报价确定竞买人。与地块信息一同发布的《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线下报价规则》显示,进入一次性报价环节时有两个及以上有效报价的,所有有效报价中第二高的报价为竞得价格,提交报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竞价第二高金额,则采用现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并根据竞买人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参与报价的时间确定抽签顺序号。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原来的“价高者得”,使得地价不断“内卷化”。这一创新客观上减轻了房企的压力和拿地成本,可以更好地调控土地市场价格。房企也可以更加注重房源质量,有利于拿地的公平性,促进土地市场的稳定。
取消“预公告”和“土地申请”
杭州RealData总裁上官建进一步指出,此次土地集中出让的另一大亮点是取消了预公告和土地申请环节。土地申请的好处是土地申请保证金按初始总价的65,438+00%支付,5000万元为上限。正式公布后,有意向的开发商必须先缴纳20%的投标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标。上官建表示,这一变化提高了土地登记的门槛,但同时也极大地限制了房地产企业登记地块数量的规模,从而降低了每宗地块拍卖的强度,有助于进一步稳定地价。
从起拍价来看,本次供地最高起拍价为编号为郑航出储[2022]的9号地块。起拍价约为381.7亿元,止拍价为41.9698亿元,投标保证金为7.634亿元。该地块为上城区四堡、七堡单元JG1404-47地块,东至规划洪浦路,南至规划绿化,西至规划启华路,北至规划大王庙路。用地面积约49400平方米,用途为住宅(配套公建),建筑面积约118600平方米。
根据出让须知,该地块建设的商品房毛坯销售均价不高于48500元/平方米,毛坯销售最高价不高于53350元/平方米。实行装修销售的,装修价格不高于4500元/平方米。
土地挂牌未达到中止价时,实行自由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第一报价区间为420698万元——上限价格为42755438+0万元(含)。当竞买人报价达到中止价时,中止网上竞价,通过网下报价确定竞买人。报价应是报价范围内10000元的整数。
地上建筑面积最大的地块为郑宇出[2022]3号地块——余杭区良渚新城鱼鸟路杜文路东地块,土地面积78088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地上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1.86464万平方米。
良渚新城建设的商品房毛坯销售均价不高于26100元/平方米,毛坯销售最高价不高于28710元/平方米。实行装修销售的,装修价格不高于3000元/平方米。
良渚新城土地拍卖未达到363157万元的中止价,实行自由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第一报价区间为3641570万元——上限价格为369775万元(含)。
面积最大的是郑潇出储[2022]9号地块,占地654.38+028.75万平方米。地块为萧山区燕文南单元SJH-XS1501-06,07。土地用途包括普通商品住房和商业金融用地,起拍价1931亿元,竞买保证金3.86亿元。
该地块东至三江路,南至沿河路,西至规划绿地,北至规划文安路。起拍价1.931亿元,其中住宅(配套公建)1.52969亿元,商业及其他用途401.56亿元,停止价21.21.25亿元。该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毛坯销售均价不高于27360元/平方米,毛坯销售最高价不高于301,000元/平方米。实行装修销售的,装修价格不高于3500元/平方米。
此外,出让公告要求,属于同一集团的企业不得同时对同一地块报名竞买(含联合竞买)。属于同一集团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与集团公司有关联的公司(包括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投标人土地收购资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和出让价款)的来源应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投标企业股东不得违规向其提供贷款、借款、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土地购置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资金,土地购置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的贷款或预付款,土地购置资金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贷款,土地购置资金不得使用投标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