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签名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名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发现;签名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都可以被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可靠: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的专有权利;

(2)签名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名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发现;

(4)签名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发现。

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营业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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