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法律解析:申请晋城公租房的条件:(1)端州城区无住房或有自有住房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拥有自有住房。符合下列情况的住房或住房份额面积计入申请人自有住房核定面积:1,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登记的住房;3、通过继承方式但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房屋份额;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搬回住房的;5.实际获得的其他房屋。(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车辆除外。(三)申请时未享受其他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申请条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端州市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且至少1申请人及配偶具有端州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净资产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符合上述条件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人员,父母在端州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的,可单独申请公租房。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社会力量建设。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住房。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开发区和园区内,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为园区内用人单位或职工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