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摩托车老品牌的再利用

这说不通。如果要继续使用原车牌号,旧车必须报废,车牌号可以保留。除了出租车等行业,有多少车主在报废汽车后买新车?!另外,还有条件。一是要求车主拥有机动车3年以上。二是原机动车6个月内报废,且不得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得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方可申请继续使用原车牌号。

第十三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普通三轮车、普通两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车辆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报考城市公共汽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的,应当年满21周岁且50周岁以下;

4、申请拖拉机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应当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状况:

1.身高:报考公共汽车、拖拉机、货车、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在155cm以上;报考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150cm;

2.视力:报考公共汽车、拖拉机、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对数视力表5.0以上;报考其他准驾车型,双眼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无红绿色盲;

4、听觉:两耳距离音叉50厘米以分辨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健全,四肢及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的,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和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梅尼埃病、眩晕、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等影响身体活动、妨碍安全驾驶的神经系统疾病的;

(二)吸毒成瘾、注射毒品、长期使用依赖性精神药品尚未戒除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2年的;

(四)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机动车登记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和市(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按照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警车登记业务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

车管所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注册的理由。

车管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表示范文本。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方便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相关规定、下载使用相关表格并填写。

第四条机动车管理所必须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进行机动车登记,否则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办理人,并将相关登记内容实时传输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机动车管理所申请机动车登记,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交相关证件、凭证,并对证件、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记录

第一节注册

第六条首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提交合法证件和凭证,交验机动车。

车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鉴定,查验机动车识别代码(车架号)拓印膜,审核提交的证明和凭证,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机动车登记号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码;

(二)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姓名和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生产日期、车身颜色;(四)机动车相关技术数据;

(五)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六)取得机动车的方式;

(七)机动车原产地证书的名称和编号、进口机动车进口证书的名称和编号;

(八)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名称和编号;

(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日期和保险公司名称;

(十)机动车照片记载的机动车外形;

(十一)注册日期;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机动车进口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机动车;

(五)机动车相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不一致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盗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