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本条例所称神头泉域水资源,是指岩溶泉补给、径流和排泄范围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全面保护、分级管理、节水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神头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交通和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神头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神头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神头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泉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泉域保护联动机制,协调泉域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神头泉域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管理机构负责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泉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二)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实施泉水资源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
(四)组织泉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和科学研究;
(五)检查泉域范围内污染水资源和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泉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八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其他方式投资或参与神头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泉域文化研究,促进泉域特色产业发展。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污染的宣传,对在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泉域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泉域水资源的行为。第二章保护和利用第十一条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是节约、保护、开发和利用泉域水资源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程序经批准机关批准。
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矿业、水利、林业、农业、旅游等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神头泉域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水资源保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警示牌等保护标志。第十三条一级保护区北以位于陶虹山前、长约32米的淡水沟断裂为界。为东西向导水断层,上盘为第四系松散层,下盘为奥陶系灰岩。从耿庄-沈曦-耿庄断裂与蚂蚁断裂交汇处自西向东走向,长约11.5公里。东部以蚂蚁断裂为界,蚂蚁断裂是一条北北东向、自北向南走向的阶梯状阻水断裂群,距上述两条断裂的交汇点——小坡泉——郭家窑约4.5公里。西部以规划的大型城市供水水源地——耿庄水源地西部为界。自西向南,丹水沟-耿庄长约3.0公里。南部以神头二电厂南部为界。自西向东为耿庄-安庄南-神头电厂南-郭家窑,长约12km。重点保护区面积50平方公里,包括神头泉群、神头电厂水源地、耿庄水源地、神头电厂。
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泉、截水、引水、开采地下水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无关的建设项目;
(3)混合开采污染含水层和未污染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四)倾倒、排放、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泉水裸露区内采煤、采矿、采石及地下工程;
(六)擅自在春露区从事餐饮服务、畜禽养殖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泉露区设置旅游娱乐设施;
(八)其他可能危及泉域水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