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一)具有株洲市(区)户籍,家庭成员年满1户籍年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年度廉租住房政策条件,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三)未购买房改房或享受政府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实行动态管理。市房产局、民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登记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确定保障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3月向社会公布。

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申请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重度残疾人以及家庭成员中70周岁以上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与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赡养、抚养或者收养的法律关系。

一个家庭限租一套廉租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领取表格: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株洲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相关表格》;

(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初步受理:街道办事处(即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等方式,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初步意见。申请人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调查核实。申请人和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初审合格后,受理机关应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本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四)审核审批: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等情况进行审核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房产局,市房产局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批。

(五)公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经审核符合租赁资格的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分别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申请人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应当同时公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申请人的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向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核准申请人取得租赁资格后报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

(六)抽签:取得株洲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资格确认的申请人,通过抽取顺序号确定顺序,然后抽取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重病患者、70岁以上老年人,尽可能安排三层以下的住房。

(7)轮候:对于已抽中序号但未能抽中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序号作为轮候顺序。在分配下一套廉租房时,他们首先要按照轮候顺序安排抽房号。

(八)办理租房手续: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在7个工作日内与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株洲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自愿弃权者可在一年后重新申请廉租房。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表及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离异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2)共同申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上一年度的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包括奖金、各种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审批办法: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2.家庭成员申请灵活就业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对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调查核实。

3 .被民政部门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或救助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财产证明材料(市房产局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2 .出租房屋(不含同一户口具有维修租赁、借用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借住房的,提交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户主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上述材料涉及各种证书或合同的,应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实行轮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后,将核查结果报市房产局,由房产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变更登记或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补足。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将由实物分配改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住房保障部门一年内不受理申请,不安排分配。

请参考以上要求,看看是否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