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应县佛宫寺释迦牟尼塔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释迦牟尼塔(又名应县木塔,以下简称释迦牟尼塔)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佛光寺释迦牟尼塔的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佛殿佛塔,包括佛殿佛塔、地宫及其他文物。第四条佛光寺释迦牟尼塔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佛光寺萨迦塔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

应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保护佛宫寺萨迦塔的主体责任,负责佛宫寺萨迦塔的保护、利用和相关管理,建立健全佛宫寺萨迦塔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佛宫寺萨迦塔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佛光寺萨迦塔保护的监督管理。

应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佛宫寺释迦牟尼塔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应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佛光寺萨迦塔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佛寺萨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佛寺萨迦塔的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工作。第六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佛殿释迦牟尼塔的义务。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佛光寺释迦牟尼塔保护。第八条市、应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保护佛光寺释迦牟尼塔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佛光寺释迦牟尼塔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务预算;

(二)国家、省、市、县财政拨付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四)合作项目收入;

(五)其他资金。

佛宫寺萨迦塔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十条佛光宫寺萨迦塔的保护范围:佛光宫寺东、西、北现有围墙延伸15米,南侧延伸至杰西路北侧。保护范围的边界应当有明显的标志。第十一条佛光寺萨迦塔保护范围的核心区域为佛光寺现有围墙内。

在佛宫寺释迦牟尼塔保护范围的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等垃圾的;

(二)携带明火和吸烟的;

(三)烧香烧桌;

(四)涂抹、刻划或者损坏文物的;

(五)擅自移动、破坏佛寺释迦牟尼保护标志;

(六)修复、临摹、拓印、拍摄石刻、彩塑、壁画等。擅自在佛殿寺内修建萨迦塔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得在佛寺释迦牟尼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与考古、文物保护措施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影响佛寺释迦牟尼文物及其环境安全完整的活动。第十二条禁止机动车进入佛寺萨迦塔保护范围的核心区。因抢险抢修施工确需进入的,应当征得佛光寺萨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三条佛寺萨迦塔的建设控制地带为文物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东至瑞东路,西至大同路,南至新建的东西街,北至吴荣高速公路。

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一级建设控制地带、二级建设控制地带和三级建设控制地带。

一级建设控制区:瑞东北路以西、北环路以北、大同路以东、吴荣高速以南的区域。

二级建设控制区:瑞东路以西、东西街以北、迎宾北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南街以西、西街以南、迎宾路以东、二道巷以北,以及本区域南侧辽朝街东西边界以内的区域。

三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范围和一、二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应当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佛殿萨迦塔保护规划执行。第十四条在佛光寺释迦牟尼塔建筑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储存爆炸物品;

(2)燃放孔明灯笼;

(三)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者进行其他污染环境的活动;

(四)运煤车辆和运载其他污染物的车辆未覆盖篷布或者未采取其他防污染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