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人才购买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力实施“瓯越人才计划”建设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任〔2022〕1号)精神,规范人才住房补贴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一,人才租房补贴
(1)申请条件
申请人才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申请人为在温州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新全日制ABCDEF人才。
2.工作要求。已在温州市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全日制用工合同,截至申请之日连续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事业单位养老中至少一项)1年以上。
3.住房条件。(1)申请人工作单位属于市区(不含洞头区,下同)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市区无房(含预售商品房,下同),申请人工作单位属于洞头区、县(市)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单位所属地方无房。(2)申请人工作单位属于市区的,应在市区范围内租房。申请人工作单位属于洞头区、县(市)的,在工作单位所属地方租房。截至申请之日,已连续租房超过1年。(3)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温州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二)补贴标准
A类人才一事一议,BC、DE、F类人才按每年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支付,累计期限不超过5年。
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独立审核发证。
(3)申请流程
市级受理范围为省级高校、科研院所、市直单位、市级税收主体企业。县(市、区)接收本辖区内的单位。原则上根据注册地确定企业的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纳税地为准,并以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
1.个人声明。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登录“温州人才之家-租房补贴”或浙江人才之家APP-租房补贴(下载浙江办APP-搜索“浙江人才之家”-政务服务-人才租房补贴),按照提示填写信息,如实上传以下附件: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2 .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日制聘用合同及相应证明材料;3.截至申请之日,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事业单位养老中至少一项)1年以上,目前处于参保状态;4.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连续且超过1年)及租金转让证明材料;5F1F2F3人才需要上传毕业证、积分材料、年薪、职称等相应材料。
2.雇主审计。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温州人才之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后,将符合初审条件的人员名单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上传用人单位最近六个月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缴纳证明及公示无异议的说明(附件1)提交至下一环节。
3.审核并发布。各职能部门登录审核系统进行资格审核,其中人才办牵头审核人才资格,住建部牵头审核人才资格。各职能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上月申请的资格审查。不动产登记、交易、婚姻、社保等信息均基于审核时市大数据服务平台的反馈信息。合格人员名单经当地住建部门和人才办确认后进行登记。
住建部门登录系统即时向准入对象发放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以申请时人才资质为准。租房补贴主要由用人单位在申请时申请,每1年申请1次,累计不超过5次。
4.财务担保。租房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4)温州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范围
所谓温州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包括:1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其配偶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购(建)房,包括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贫困房、经济适用房(主申请人及配偶享受的除外)、限价商品房、* * *产权房等。申请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补贴,包括人才住房补贴和高校等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2.政府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其配偶已租住公有住房(含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职工宿舍)、公共* * *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申请人已申请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高校等单位发放的租赁补贴,并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
申请人离婚或再婚的,原婚姻期间享受的优惠政策纳入核查范围。
第二,人才购买补贴
根据《人[2022]1号《关于大力实施“瓯越人才计划”建设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规定,人才住房补贴实施停止至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在2065438年6月+10月1至20265438年6月+0期间获得相应人才荣誉并在此期间首次在温州购房的,按照《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朱雯建发[2019]申请人才住房补贴
第三,政策衔接
(一)已按照任[2020]1号《关于建设高层次人才生态城市的40条意见》和建发[2065 438]157号《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执行且未兑现的租赁补贴,继续按原政策执行。2022年6月65438+10月1(含)后申请人才租房补贴的,按本细则执行。
(二)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的原则执行。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人才住房配售、人才住房分配不能在每个申请审批流程完成前同时申报。
1.已经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人才分房、人才分房和人才租房补贴。已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得申请分配人才住房,但可申请分配人才住房和购买人才住房补贴。2022年6月65438+10月1前,参保人已认购配售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本细则发布当月起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贴。
2.已享受人才住房分配的,不得申请人才租赁补贴和人才住房分配。已经享受人才住房分配的,不得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但可申请人才住房分配和人才住房购买补贴。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人才,自签订人才购房补贴协议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人才住房的优惠政策。
第四,其他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住房补贴的日常审核和后续管理,并负责管理服务。凡人才住房补贴对象(含享受原政策人员)因辞职、离温等原因违规多领补贴,或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人才住房补贴的,违规领取的资金由原申报用人单位追回,60日内未追回的由原申报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的,将用人单位和个人纳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取消个人和单位未来三年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温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