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一般由住建部进行,即由住建部进行统一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司《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移交验收工作的通知》中有明确要求。

1.消防工程验收组织形式

消防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主持,消防部门指挥,施工单位(土建、装饰、管道、电气、通风空调、消防专业调试队等)参与。)和设计单位。同时,还应当组织来自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消防培训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消防工程验收程序:

(1)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

(2)现场检查

主要检查工程实体是否符合审核通过的消防设计,包括:

(1)建筑物的类型或生产装置的性质;

(2)配备各种消防设施;

③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筑内部布局;

⑤安全疏散通道;

⑥消防车通道的布置。

(3)现场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安排使用符合要求的工具、设备和仪器,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已安装的消防工程进行现场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由参加现场验收的建设单位人员签字。

(4)结论评价

现场检查和现场验收结束后,根据消防验收相关评价规则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得出验收结论,形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5)工程移交

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

移交的两个方面:工程资料移交(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经济文件)和工程实体移交。

监护和抚养责任的转移。

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和内容:

1.移交范围涵盖各级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承担设计和验收工作。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有日期要求,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完成交接。

3.已明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承担机构的,承担机构应当专项验收和审核验收。

4、各地城乡建设和住房部门及时确认消防救援机构的面积和图纸。

消防验收的一般规则:

1,为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和日常管理,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用于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礼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厅;

(2)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站候车室;

(三)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和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医院门诊楼、教学楼、高校图书馆和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房,儿童游戏室等儿童活动的室内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职工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娱乐功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餐厅、茶馆、咖啡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