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交易。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活动。建设工程招标、直接发包或定点定标、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等。第四条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其下设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城市建设工程交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潮阳市、澄海市和南澳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交易的管理,并接受市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第五条市交易中心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其办理制度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当事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建设工程信息、企业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为谈判和交易活动提供场所;

(三)为报建、招投标、合同造价、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银行、档案管理等相关手续提供服务。

市交易中心可对招标或方案选择的项目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六条负责建设工程管理的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到市交易中心设立办公室。集中统一办公的场地由市交易中心提供。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或方案比选:

(一)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利用国外贷款的政府担保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投资项目,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能源、水利、交通建设(含公路)

(2)大中型建设工程总承包。

(三)十六层以上高层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

(四)大中型城市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建筑、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建筑、大型桥梁、立交桥或者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主要城市街景及大型建筑群设计;重要建筑和社区的规划设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不宜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方案比选的,经市建委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在市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市区内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均应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和审核。是否进行招标或方案选择由建设单位决定。第九条建设工程交易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凡具有在汕头从事建设工程承包资质的单位,均可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未取得《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许可证》的承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市交易中心参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第十条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登记。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并具备开工条件的,应当在开工前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到市交易中心办理建筑交易登记手续:

1,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取得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2、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和拆迁工作已经完成;

3、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并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设计图纸和资料;

4、已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今年的建设资金已经到位。

(二)按有关规定向招标单位办理审查登记手续。

(三)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登记后,市交易中心将持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招标(议)申请表在信息发布栏发布工程招标信息。施工企业可从市交易中心获取招标信息,选择招标项目,申请投标报名。

(四)确定投标单位。建设项目在招标报名期满后,经市招标管理办公室对投标单位进行审查,按规定选择建设单位并由市交易中心确定投标单位。每个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投标人,其中三分之一由建设单位选择确定,其余三分之二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抽签确定。

(5)招标和定标。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市交易中心召开招标会、投标会和评标定标会。经评标确定的中标单位,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由市交易中心发布中标信息。

(六)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依法需要进行合同鉴证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七)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文件到市交易中心各窗口市有关部门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市建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