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煤矿塌陷区搬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保护沉陷区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煤矿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和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第三条煤矿企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补偿费: (一)以人口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搬迁户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搬迁人数×人均补偿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人均补偿面积33平方米。2.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230元。(二)煤矿企业按搬迁补偿费的30%缴纳综合调节费,由搬迁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理。主要用于解决居民原有合法住房面积大于补偿面积的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人数× 33m2× 1230元/m2× 30%。(三)新村公共建设补偿费为拆迁户补偿费的25%,由煤矿企业支付。主要用于新村道路、排水、排污、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计算公式为:需搬迁人口× 33m2× 1230元/m2× 25%。新村到户供电费用由当地县(区)政府和煤矿企业协商补偿。(四)新村选址征地审批、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和高压供电等安置点配套和市政设施连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5)不可预见费由煤矿企业按拆迁补偿费、综合调节费、新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补偿费之和的2%支付。(六)煤矿企业按户数缴纳搬家费,每户800元。(七)煤矿企业根据协议户数按2000元/户的标准支付房屋拆迁费,由乡镇政府负责拆除原房屋。(8)新村建设期间,新出生人口计入搬迁人口,煤矿企业按出生率计算新出生人口。补偿期限为2年6个月,由搬迁所在地乡(镇)政府统筹。(九)原村宅基地被煤矿企业征收的,农民原宅基地面积超过新增宅基地面积的部分,由煤矿企业按照现行征收建设用地的相关标准给予补偿。工商企业、村集体和事业单位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已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建设手续的,由乡(镇)政府组织煤矿企业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不能达成补偿意见的,由乡(镇)政府、煤矿企业和企事业单位* * *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进行补偿。评估机构由乡(镇)政府、煤矿企业和企事业单位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推荐或者抽签等方式选定。在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擅自修建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用房。由乡(镇)政府和煤矿企业调查后处理,并报县(区)政府确认。第四条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核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核查组。由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核查小组。核查组由以下专门人员组成:一是当地公安机关;二是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三是县(区)征迁部门和乡(镇)村;第四是煤矿企业。核查组具体负责搬迁人口和户籍的核查工作。(2)核查和公告。核查组在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户数的基础上,对拟搬迁村的居民进行了实地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核查组将在需要搬迁的乡(镇)、村、自然村进行三次公告,每次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核查小组应当向社会公布人口核查工作的监督电话,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3)审核确认。核查组完成现场核查和张榜公示后,将拟搬迁村的户数、人口数上报县(区)政府审核确认。确定搬迁村数和人口的截止日期为公告搬迁之日,以当地公安机关户口簿记载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1。原登记为当地居民的现役军人;2.因学校户口仍在就读的全日制大专生(含技工院校学生);3.原是本地户口,现正在服刑的人员;4退休人员回原籍,未享受福利分房;5.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仍为独生子女的,在原家庭人口基础上增加1人(增加人口综合调节费不予补偿);6.与女儿* * *(未享受采煤沉陷补偿安置)同住的老人,经地矿双方核实,老人原是农村户口,无子女,无其他经济来源;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1。长期租住在异地的;2.擅自买卖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3.在公告搬迁前死亡的;4.其他不符合搬迁安置政策的。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户安置,不能分户。户口不在搬迁地,原是当地农村户口,且拥有房产或宅基地使用权的常住居民,只能享受一户安置,不能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安置分户政策:1。子女年满18周岁的,以公告搬迁两年后的相应日期计算年龄;2.其他符合安置户口政策的人员。符合入户条件的拆迁户向核查组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上学、参军、服刑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孤寡、孤寡等贫困户和有特殊问题的,由核查小组研究决定。第五条搬迁工作分为搬迁公告、搬迁公告、普查和协议签订、实施新村建设四个主要阶段。具体时间如下:(1)搬迁通知。煤矿企业负责提前三年将采煤沉陷区拟搬迁村告知市、县(区)人民政府,县(区)政府据此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冻结搬迁村户口(已入户或依法恢复户口的除外);(2)搬迁公告。县(区)人民政府接到通知后,与煤矿企业协商确定自然村搬迁安置用地位置,并在确定安置用地位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塌陷区所在乡(镇)、村和搬迁村发布公告,告知塌陷区范围、搬迁村名称、新村位置、搬迁安置补偿的文件依据和标准、禁止建设等内容。搬迁选址以稳定无煤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为原则。县(区)政府应当组织煤矿企业和乡(镇)政府、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采煤沉陷区;(3)普查和协议签订。1.实地调查;2.内部会计;3.完成塌陷区村庄搬迁计划、立项、规划和用地审批。在征地过程中,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征地相关费用,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完成用地审批工作;4.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县(区)政府组织煤矿企业与搬迁村的乡(镇)政府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公布搬迁户数和补偿人口。上述环节同步进行,整体推进,在公告搬迁后1年内完成。(4)新农村建设。搬迁村所在县(区)政府是搬迁安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村庄搬迁和新村安置。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支付费用,并在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拨付约定资金的30%,余款在移民安置项目启动后3个月内支付。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在签订村庄搬迁协议后2年内完成居民搬迁,同时完成原村庄房屋拆迁。第六条采煤沉陷区新村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统一建设的原则,并与美丽乡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相结合。有条件的搬迁村可以鼓励搬迁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拆迁户补偿费、综合调节费、新村公建补偿费、征地安置所需相关费用可直接支付给搬迁居民,市(县)财政按不低于省市“以奖代补”标准给予货币安置奖补。第七条新村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其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淮河以北地区每户不超过220平方米。其中,郊区和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河以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公建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第八条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发挥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的主导作用,做好搬迁安置工作;煤矿企业要切实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采煤塌陷地村庄搬迁工作;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检查采煤沉陷村搬迁安置工作,并建立考核机制。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操作、廉洁履职,县(区)、乡(镇)政府应当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第十条按时完成搬迁任务的县(区)和乡镇政府,由有关单位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村庄搬迁任务,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相关县(区)、乡镇政府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先搬迁后开采”的规定,切实保障采煤沉陷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落实“先迁后采”,履行村庄搬迁职责的,对相关煤矿企业给予奖励。煤矿企业在未完村下开采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害的,相关煤矿企业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办法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煤矿企业与搬迁村所属乡(镇)政府已签订人口补偿协议的,仍按原搬迁公告的规定执行;已进行人口核实公示,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拆迁补偿人口按原拆迁公告的规定认定,拆迁补偿费标准按本办法执行;在2017年村庄搬迁计划和本办法调整期内(2018年4月3日至本办法颁布之日)签订新的人口补偿协议的,搬迁户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以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