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金平区、龙湖区城镇户籍;
2.家庭人数为1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00元(含,下同);
3、家庭人数为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600元;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不是个人所有,而是政府或事业单位所有。以低于市场价或承租方负担得起的价格租给新入职的员工,包括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也包括一些退休人员和残疾人。还有一些群体是从外地迁移到城市打工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势如下:
1,公租房有利于引导市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
2.公租房有助于克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
3、公有* * *租赁住房有利于弥补个人租赁住房的不足。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核实。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开发区和园区内,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为园区内用人单位或职工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予以公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