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民间借贷现状
1境外民间借贷的发展与实践
1.1美国民间借贷实务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金融发达程度高,金融体系完善,但仍不能满足中国所有个人和企业的融资需求。据统计,美国有超过7500万人和2500万个家庭没有银行账户。这些人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往往通过ROSCAS、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渠道解决。因此,美国政府决定发展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并积极引导其发展,以满足社会各阶层的融资需求。目前,美国民间借贷组织的主要形式主要有循环储蓄信贷协会、小额信贷组织、储蓄贷款协会和信用合作社。1988伊万和米歇尔发现,循环储蓄和信贷协会在美国的移民社区很常见,外国移民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组织不同规模的循环储蓄和信贷协会。一般来说,大规模循环储蓄和信贷协会集中在较富裕的移民社区。在美国,小额信贷组织是私人借贷组织的一种常见形式。根据Severens andKays(1996)的调查,1995年美国共有325个小额信贷组织,共向171555个客户发放了126万元的小额贷款,其中借款人以女性和有色人种为主。美国储蓄贷款协会是从类似于循环储蓄贷款协会的机构演变而来的。储贷协会成员之间保持着密切的关系,这样协会就可以通过每个成员的信用度来监督每个成员的行为,保证合同的执行。储贷社分为互助型储贷社(即储户是所有者)和股份制储贷社(即股东是所有者)两种。其中,互助储蓄贷款协会不能通过吸收外资股吸收和增加资金。储蓄和贷款协会必须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注册;你可以参加联邦存款保险或其他保险机构,甚至可以不参加任何存款保险安排。美国民间借贷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合作信用合作社。与中国的信用社不同,美国的信用社是非盈利性的民间借贷组织。20世纪20年代,美国社会中下层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在政府的帮助下,社区里成立了合作信用合作社。二战后,全国信用社联合社和州联社开始大力推动信用社的发展,并在1969年达到顶峰。从65438年到0984年,美国政府逐渐开始取消对存款的“Q”规定。在新的形势下,美国信用合作社无法应对激烈的竞争,其中一些已经破产。为了防止行业危机的进一步蔓延,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竞争与平等银行法案》和《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强化法案》1989,建立了完整的信用社金融监管体系。此外,美国对信用合作社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65438-0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信用法,实行包括联邦政府监管和州政府监管在内的双重监管体制。1965年,美国各州政府成立了全国州信用合作社监督者协会,对其成员进行有效监督。此外,为了促进信用合作社的发展,美国政府通过了《美国联邦信用合作社法》,依法确立了信用合作社在税收、存款准备金、存款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2日本民间借贷实务
日本的民间借贷市场已经发展到很高的程度。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日本互助社的发展过程。在日本国内,被称为或Ko的互助社始于室町时期(室町时期:国外民间借贷的发展与经验借鉴,天下(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338-1467),是一个具有经济互助性质的组织,为当地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互助社作为一个自发的非政府组织,往往不受政府管理。1915年,财政部(MOF)和日本银行研究了互助组织的利弊,国会颁布了《金木金融法》(循环储蓄信用协会金融法),首次将互助组织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对其准入条件、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监管部门的检查权和处罚权等进行了规范。二战后,日本出现了被称为伪循环储蓄信贷会的金融公司(或产业振兴公司)。这种公司不需要固定会员,也不会用抽奖或者竞价的方式获得客户的资金使用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法案的一些条款已经显示出明显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互助社要求政府起草新的法案,推动互助社向中小银行转型。日本于1951年通过了《互助银行法》,该法的实施促进了循环储蓄和信贷协会向商业银行的转变。到1956年底,大部分信用合作社已经改造成互助银行。互助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1)接受定期俱乐部付款;(二)吸收存款和定期存款;(三)发放贷款和办理支票业务。在日本金融咨询研究委员会的大力倡导下,到1990,日本所有的互助银行都完成了向商业银行的转型。日本目前仍有很多民间借贷组织,包括信用金库、信用合作组织、劳工金库、工商中央金库、农林中央金库等。这些民间借贷组织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合作性,贷款对象主要是当地的中小企业。目前,日本的民间借贷组织和中小企业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融资网络体系。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宽松的监管政策,促进了日本民间借贷的存在和蓬勃发展。民间借贷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支持,也为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1.3台湾省民间借贷实务
在台湾省民间借贷互助的历史背景和原有经济二元性的影响下,台湾省在如此发达的经济体中仍然保持着金融结构的二元特征,民间借贷的发展异常活跃。台湾省具有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经济特色,民营企业在所有企业中的比例最高时达到98%。在台湾省,民间借贷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规模极大。从1964-1974的统计数据来看,民间借贷的平均占比可以达到36.62%,其中占比在1964达到最大,为48.11%,最小值高达30.09%。1991年末,台湾省“中央银行”对民间借贷规模做了统计。统计结果显示,民间借贷规模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5%,资金流占正规金融机构的30%,达到0.6万亿元左右,非常庞大。与此同时,台湾省民间借贷活动形式多样。从五六十年代的典当行、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等传统民间借贷,到七十年代的抵押贷款、远期支票贴现、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企业职工集资等民间借贷活动。80年代,地下投资公司出现,发展迅速,成为民间借贷的领头羊。其中,地下钱庄、民间互助会、地下投资公司影响较大。台湾省政府对合作协会的态度和政策经历了曲折的变化。日据初期,日本政府颁布了1902《取缔合作社条例》,用于监管民间合作社,防止其影响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但实施效果并不显著。1915年,台湾省开始实施从日本引进的“永无止境产业法”,规定合作事业必须以公司组织形式经营,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1945台湾光复后,由于合作协会的迅速膨胀引发了一系列政治经济问题,台湾省政府加大了对合作协会的打击力度,先后进行了多次打击取缔活动。1948期间,台湾省政府颁布了《台湾省合作储蓄业管理条例》,建立了台湾省合作储蓄公司制度,为台湾省合作储蓄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虽然民间协会经历了多次打击,在正规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民间借贷活动仍然保持着严密的制度和较高的运行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台湾省当局转向放松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管制,在承认其合法性的基础上,引导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正规化。台湾省政府在处理民间借贷活动时采取了审慎的管理态度,这在政策和法律上都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在二元金融结构下,台湾省政府于1964年对合作社组织进行了改革,并两次修改银行法,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为经营良好的合作社和地下钱庄转型为民营中小银行奠定了法律基础。1999年,台湾省“立法院”通过民法债编及其实施法修正案,将合作协会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依法界定民间合作协会,并对条款内容、合作协会第一届会员资格、权利义务、合作协会处理办法等作出详细规范,使合作协会契约正式成为强制性契约。此后,台湾省的合作社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逐步健康发展。国外民间借贷的发展与经验:严观天下(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年来,中国的民间借贷非常活跃,无论是像“合作协会”这样的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都是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速,资金需求旺盛。在金融机构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他们转向民间融资。因为相应的融资利率远高于金融机构,且期限较长,如果继续发展,容易形成非法集资;二是发放高息贷款。资金相对充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找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短缺、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高息贷款。第三种是村民和亲友之间的借贷,这是最常见的。相关统计显示,到2003年底,我国农村地区的“高利贷”高达8000亿~ 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就超过3000亿元。根据对我国农村2万多名固定观察点农户的调查,2003年,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民间贷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是农民贷款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在法律法规上没有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