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沧州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5年以上;

2.申请人必须是低收入家庭或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在其他地方无住房。

廉租房的申请流程如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每年在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私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送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员、低收入保障待遇证件或者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

5.住宅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购买或租赁政策性住宅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发送至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分;

6.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拥有商品住房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区住宅保障管理部门;

7.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8.凭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小区住宅保障管理部分按月收取租金。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核实。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开发区和园区内,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为园区内用人单位或职工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