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主观性:

住房公积金提取有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1,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其中“购买”是指职工购买房屋,并拥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是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建造”是指经房地产管理机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等部门批准,由城市居民建造的房屋;“改造”是指完全拆除、设计和重建房屋;“大修”是指需要影响或拆除房屋的部分主要构件,但不需要完全拆除房屋。2.已经退休的员工,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那些离开国家定居的人,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般程序如下:(1)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填写《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并加盖预留。(二)单位或职工个人的经办人员持《个人提取公积金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审批录入完成后,在单位填写的《个人提取公积金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审批的《个人提取公积金审批表》和单位填写并签字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基本结算账户,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法律客观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已经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