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查和备案新规定

消防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1,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消防施工资质的监理;

3.选择具有国家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单位;

4.选择合格的消防产品和符合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5、依法应当经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

6、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依法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8.建设工程中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消防记录有效期的规定:

1.一般来说,消防备案是由建设单位牵头的。实际上,施工单位会委托总承包商或消防施工单位处理;

2、消防设计审核,主要是审查设计是否符合消防规范,一般情况下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后方可施工;

3.哪个单位提交备案材料不重要。备案材料需要有建设单位的公章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的公章,需要提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综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在内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备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