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中小型水电站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
一、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65438+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本规定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和与之相配套的泄洪、输水、过船及其他建筑物。水电站大坝应按国家和节电监管部门关于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其中,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总库容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大坝,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或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适用本条例。各类水电站的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等资料应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总库容65438+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塘坝可参照执行。水库大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水库大坝管理责任水库大坝应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按隶属关系建立和落实以法人责任、主管部门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责任制。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工程安全运行责任制,确保所有主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负责人作为法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负责。各级水利、经贸(电力)、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是所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主管部门的责任。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对辖区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政府负责人承担行政领导责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三。水库大坝的监督管理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省级大坝管理部门监管直属大型水库,设区市大坝管理部门监管中型及直属水库,县(市、区)大坝管理部门监管小型水库。对于一些功能重要、位置重要、影响较大的特殊水库,可以单独确定。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全省水库大坝分类情况通报同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下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所辖水库大坝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登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二)组织实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三)组织实施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及时排除各类险情;(四)组织实施水库汛期管理,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在监督和组织实施上述活动时,应当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并及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施情况。四。水库大坝的登记全省所有的水库大坝都必须登记。水库大坝按照分级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的方法进行登记。具体登记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登记办法》和以下程序进行: (一)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水库大坝登记表,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二)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登记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审核不合格的,责成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改正;经审查合格后,建立同行业技术档案,报县级设区市,最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建立全省统一的水库大坝数据库。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水库大坝登记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年度注册于当年6月65438+2月31日结束,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省级数据库更新。五、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按照定期鉴定与应急鉴定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安全鉴定制度。定期鉴定按以下时限进行:大中型水库大坝每6年进行一次;小型水库大坝每五年进行一次;水库大坝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五年内进行。应急评估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遇有特大洪水、强烈地震、重大事故或水库大坝运行出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专项应急安全评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批三个基本程序。具体安全鉴定工作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以下程序进行:(1)大坝安全鉴定: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二)大坝安全鉴定的技术审查由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组织;(3)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的审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组织安全鉴定意见的审批:坝高50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影响县城安全的其他中型水库和坝高30米以上的相对重要的小型水库的组织审查;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小型水库大坝的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后,应当及时出具审批意见。经审核确认水库大坝存在隐患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六、水库大坝除险加固水库大坝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安排除险加固水库大坝。大坝加固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大坝加固方案并组织实施。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库大坝的危险程度和一旦垮坝将造成的影响程度,优先建设与防洪安全密切相关的水库大坝加固工程。(二)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除险加固方案组织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纳入国家投资计划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3)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上报工程加固年度进度和竣工资料,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报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四)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接到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应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汇总。(5)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整理汇总本行业年度大坝加固进度和竣工验收资料,于次年6月65438+10月31前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对新一年度水库大坝防洪安全进行评估。对已确定为病险水库但未及时加固的大坝,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库管理单位发出通知,要求病险水库大坝管理单位采取降低水位甚至放空库容等应急措施,确保汛期安全,各级主管部门大坝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同时,水库主管部门要督促尽快维修整改。七。水库大坝汛期管理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有关制度,确保水库大坝汛期安全: (一)实行防汛责任人制度。对每座水库大坝,都要确定防汛行政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防汛防御安全管理责任人。其中:大、中、小型水库大坝防汛行政责任人一般分别由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由主管单位领导担任;水库大坝防洪防御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应当是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确保所有水库大坝在汛期,特别是在台风、暴雨和山洪暴发期间有人值守。(二)实行汛期安全检查制度。每年汛期前,防汛责任人应当组织对所辖水库大坝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汛期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三)实行汛期运行计划制度。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制定汛期运行计划,经同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四)应急预案制度落实情况。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洪、抢险和防止超标准洪水的应急预案,经同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查,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各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执行汛期调度计划和防洪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补充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我省过去有关水库大坝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