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六条各级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
(二)审查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
(三)审查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谈判活动;
(五)调解施工招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施工招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分级管理。
(一)省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中,有1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
(二)各地(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地(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中,生产性项目400万元至10万元,非生产性项目200万元至4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300万元至600万元;
3.总投资654.38+0万元不满300万元的建筑装饰工程。
(三)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施工招标项目的管理。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工招标。第三章招标第八条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负责人和所有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格标准,适当选择和确定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适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九条施工单位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他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
(二)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五)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招标。第十条进入建筑市场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用地已经征用完毕;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和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纳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一条施工招标,可以采取整体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式,但单位工程不得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第十二条施工招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能力承担该项目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3)议标:对于一些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向主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报告后进行议标,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少于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