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农村户口可以申请廉租房吗?
2011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6月23日颁布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主要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三亚市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且全部在市区实际居住或工作。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未婚或离异无子女者可单独申报,但必须在35周岁(含)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
(3)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
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在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后,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分配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直接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符合上述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优先获得实物配租:
(一)老年人、孤儿、孤儿、残疾军人、烈士;
(2)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即家庭中唯一劳动力患重大疾病,或持有《残疾人证》,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以上(含)的;
(3)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同等条件下,政策外生育子女的家庭应优先考虑。
符合上述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减免住房租金。
孤寡老人、残疾人和病人;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3)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和结构等情况,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廉租房租金由政府制定,原则上根据维修费和管理费两个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维修费、管理费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市、区、社区居委会或市、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初审,负责政策咨询、初审、入户调查、审核评估和公示。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家庭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三亚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申请时家庭成员上一年度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下列材料之一:
(1)单位盖章确认的本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加班费、其他收入);
(二)领取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明或者凭证;
(3)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和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救助证明;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状况和婚育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生活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5 .属孤老、病残、残疾军人、烈士或无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初审:材料齐全的,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人口、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初步审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申请人家庭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材料归档,送至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入户调查:由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往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口、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调查问卷。入户调查小组不得少于2人。
3.组织评估: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填写《家庭评估记录表》。
4.公示: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公示期限为10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家庭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行政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查小组。
通过公示提出异议的,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进行审核,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理由;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查。
行政主管单位或者区管委会资格审查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批,各司其职。
审查无异议的,由行政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家庭进行资格认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查办公室。
对复核有异议的,行政主管单位或者区管委会资格复核小组应当在10日内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符合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四)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审核
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根据初审上报的材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再次审核,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分,将审核结果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报纸或网站进行公示(期限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查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成绩负责轮候配租,分配方式为抽签或公开摇号。抽签或摇号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确定选房顺序。公证、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结果通过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布。
在轮候期间,如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查办公室。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核实后,应根据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相应变更登记或取消其轮候租赁资格。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物业服务、附属设施设备;
(2)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和房屋维修责任;
(五)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况;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7)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已入住公房的,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后一个月内腾退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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