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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8年2月22日,浙江省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包括:严禁监管账户外收取购房款;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审批标准;严禁提前或超额支付监管资金;严格控制非项目支出;加强实时数据享受;强化各方监管责任等六个方面。
严禁在监管账户外收取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购房人按合同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定金、首付款、全款、分期付款后续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严禁在网签系统外卖房集资。如出现上述行为,住建部门将暂停销售,责令整改。
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审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时,项目预算库存(毛坯)费用低于4500元/平方米的,按4500元/平方米计算。预售资金监管金额不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总清单的130%。
《通知》明确禁止过早、过多支付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申报和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签证,监理银行要根据监理项目形象进度和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申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款申报中隐瞒、捏造事实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套取或协助开发企业套取预售监管资金的,由当地住建部门按规定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管银行发现工程款支付与资金使用计划不符的,应当暂停支付,并及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当地住建部门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监管银行收到整改到位通知后支付工程款,不得擅自支付。
同时,严格控制非项目支出。非工程费用按累计金额的20%支付,最高不超过监理项目工程预算清单总额的20%。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累计金额大于监管金额时,监管账户应当保留剩余工程款。
在加强实时数据共享方面,监管银行的网络系统应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相衔接,保证监管信息的实时传输,并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需求提供相应的金融数据服务。
在强化各方监管责任方面,《通知》要求,各区县建设局要加强对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业管理,督促开发企业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人民银行县支行和市银保监分局县监管组应加强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管银行按规定审核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