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廉租房怎么审批,有什么要求吗?
一、申请材料的提交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审计
1,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
2.回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情况和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宣传
1,初步公示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2.审查宣传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核,由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公示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保障要求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第四,等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和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方式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动词 (verb的缩写)提出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逐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变动情况。
扩展数据: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1,有稳定工作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在主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主城区退休人员。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2.收入限额标准为:单人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二人家庭不高于3000元,二人以上家庭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不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主城区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3.无房是指申请人和* * *连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拥有无私所有的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且未取得产权证的住房),且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租住过公房或廉租房,未转让主城区住房。
4.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籍人口。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套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5.住房补贴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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