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的管理,保障公众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及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和安吉县的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第四条禁止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区域以外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室;

(二)电影院(剧)、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宗教活动场所;

(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场所。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设立明显标志或者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毁坏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标志。第六条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第七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教育、气象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和联动,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第八条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

自治公约中鼓励村庄、社区和住宅小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第九条因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公安部门申请许可。

公安部门作出许可决定时,应当向社会公布许可排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和数量。第十条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以外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准入、确保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确定。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实行专店销售,并设立明显的销售标志;农村可以实行专柜销售,也可以逐步实行专卖店销售。第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如实记录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并出具和保存相关凭证。档案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二条购买者应当从合法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非法烟花爆竹,并按照燃放说明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产品。第十三条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

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区域外,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不得储存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第十四条在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区域、地点内从事餐饮、住宿、婚庆、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