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2019修订)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预付款、引进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者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为由,要求项目开发商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市住建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住建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住建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
(一)合同工程造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但工程总造价在二千万元以上的。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承包,由投资者自主决定:
(a)由外国投资者或私人个人完全投资;
(二)外商或私人投资控股;
(三)外资或民营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本投资不占主导地位。
通过发行彩票、募集捐款等形式筹集的公共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参照国有资金进行招标。
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投资占50%以上。第九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住建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建设工程暂停或延期施工后复工,且承包人未发生变化的;
(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4)在建工程中增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次要附属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经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和应急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邀请招标。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方式。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承包工程造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项目可邀请投标。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未纳入招标范围的专业项目组织招标。
提倡分包工程招标。分包工程的招标由施工总承包方负责。第三章招标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项目规划手续;
(二)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