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三部政府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2065438+2008年8月,市政府发布《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主文件”)。新时期,深圳将着力构建面向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专业人士等群体的多层次、差异化、全覆盖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体市民安居乐业。《总体文件》提出,到2035年,深圳将筹集654.38+0.7万套住房,其中:商品住房70万套,约占40%;公租房、住宅商品房、人才住房1万套,约占60%。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3部政府规章为“总文件”的配套文件,分别为《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住宅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公共租赁住房办法》、《住宅商品房办法》和《人才住房办法》)。

出台三项政府规章的目的

——落实住房制度改革的“总文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深圳市委市政府对此次改革的总体规划是,构建“1+3+N”政策体系,统筹宏观、中观、微观,分层次、分步骤布局改革路线。其中:“1”是指2018年8月发布的“主文件”,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处于整个制度的顶层;“3”是指此次征求意见的三部政府规章,是“总文件”基本原则和指导意见的法律化,不仅起到实施的作用,而且为下一级规范性文件提供立法指导,是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接下来要做的“N”是指支撑三个政府规章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将提供具体的操作细节和实施标准,是整个体系的“基础”。

——在改革成果中实现法治。所有重大改革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去年通过公开民主程序制定的“总文件”,凝聚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期望,最大程度上达到了社会认知。这次出台三部政府规章,就是要沿着法治的轨道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把改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

-确保三项住房政策的可操作性。这三部政府规章为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设定了操作规则。通过三个条例的具体制度安排,政府主要按照条例做好三类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服务工作;广大市民按照规定公开透明地申请和使用三类住房;社会各界和大众传媒依法行使社会监督权,促进政府规范管理、改善服务,协助政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三部政府规章的出台是构建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通过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大规模增加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供应,有利于实现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目标。

三部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

-筹集住房建设资金。《总体文件》提出,2035年前深圳将新建不少于1万套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分短、中、长期实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三部政府规章将在住房建设融资方面突出以下内容:

第一,多代理供应,多渠道保障。多元主体包括城市政府、人才住房特许经营机构、房地产企业等八个主体;多渠道包括新增土地供应、棚改、产业改革与保险、城市更新与建设、地铁上部结构建设等15渠道。

二是增加供给,努力实现供需平衡。2016以来,我市加大了三类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力度。因为项目从开工到竣工交付需要一定的周期,短时间内没有形成大规模的供应。目前住宅商品房供应较少,但我市正在努力突破土地瓶颈,提高住宅商品房用地比例,预计2021后形成有效供应。

第三,努力提高住房质量,实现从宜居到宜居的转变。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打造设计优良、质量可靠的绿色宜居安居工程,如全国安居工程示范工程光明长镇工程;坚持教育、医疗、交通、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建设、交付使用;大力推进绿色物业和智慧社区建设,建设有序、和谐、美好的幸福家园。

-关于三类住房的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办法》规定,除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外,还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向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以及先进制造业工人供应。其中,中等偏下户籍低收入家庭申请轮候的主要条件为:具有深圳户籍并缴纳社保满3年,不超过收入财产限额,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自有住房或因离婚分割自有住房,不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型商品房办法》规定,申请租赁或购买的主要条件为: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深圳缴纳社保10年,无自有住房,五年内未转让自有住房或因离婚分割的,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超过收入财产限额。

《人才住房办法》规定,申请租赁的主要条件为: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在深圳正常缴纳社保的各类人才,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自有住房转让或因离婚导致自有住房分离,无购房优惠政策。申请购买的主要条件为:具有深圳户籍的各类人才,缴纳社保10年,无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自有住房或因离婚分割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关于设定收入和财产限制。设定收入和财产限额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内外通行做法,也是实现住房保障精准化的必要措施。《公共租赁住房办法》和《住宅商品房办法》分别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住宅商品房的家庭必须符合收入和财产限额要求。收入和财产限额的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实行动态调整。市民政部门负责收入和财产的认定和核实。在申请家庭诚信申报的基础上,力争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核查,实现准确高效的收入和财产核查。

——关于住房分配方式。公租房采取轮候配租和定向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住房定向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分批配租。对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和轮候库中申请住房的家庭,可继续采取轮候分配方式。同时,为充分体现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在安居型商品房分配过程中,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可享受增加摇号次数、配置两个摇号号码、适当加分等优先政策。

——论住房的封闭循环机制。《住宅商品房办法》和《人才住房办法》分别对住宅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出售的封闭流通、流通价格、取得完全产权的条件、应缴纳增值收益的计算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住宅商品房、人才住房在一定期限内封闭销售,不允许上市流通。因在市场购买商品房等法定原因或自身原因需要转让的,应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条件的对象,或由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在深圳缴纳社保满15年,或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的,经批准并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后,可获得所购房屋的完全产权,同时将应缴纳的增值收益与在深圳的服务年限挂钩,对在深圳有贡献的人才给予优惠。

-关于住房分配管理的监督。为提高住房资源使用效率,保障住房保障公平公正,三部政府规章明确了一系列后续监管措施:一是完善执法监管措施,借助信息化手段强化租后监管;二是明确用人单位、申请人家庭、房地产经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三是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将依法予以处罚,也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关于新旧政策的衔接。《公共租赁住房办法》和《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均设定了一定期限的政策实施过渡期,即新办法颁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继续按照原规定申请轮候,或已取得受理回执的,经审核合格后可进入轮候,继续适用原办法。新办法实施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按新政策执行。人才住房作为一种新型住房,不涉及新旧政策的衔接。

“三部政府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将持续一个月。即日起至5月28日2018: 00,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有关部门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这三部政府规章,争取尽快公布实施。

1.通过深圳市住建局门户网站()的“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或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的“互动交流-民意征集-本期征集”在线提交意见。

2.将意见以信函方式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9室市住建局住房改革与发展处(邮政编码:518031),或深圳市福田区西市民中心C5080室市司法局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审查二科(邮政编码:51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