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地产拍卖(出租拍卖)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产权不清的财产;二、抵押、典当期限未满的房地产;第三,未腾空并带入的财产;第二章拍卖范围(租金拍卖)。城建规划确定当年改建的房产;1.产权不清的财产;二、抵押、典当期限未满的房地产;第三,未腾空并带入的财产;四、城市建设规划确定改造的房产;五、房地产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限制产权转移的;五、房地产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限制产权转移的;1.产权不清的财产;二、抵押、典当期限未满的房地产;第三,未腾空并带入的财产;四、城市建设规划确定改造的房产;五、房地产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限制产权转移的;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欲委托拍卖(出租)房屋,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相关文件,与市房地产拍卖招标事务所签订房屋拍卖(出租)委托书,并按规定交纳房屋楼面地价1%的委托业务费。第三章登记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拍卖(拍卖)房屋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相关文件签署房屋拍卖(拍卖)委托书,并按规定交纳房屋楼面价1%的委托业务费。第七条集体所有制或股份制企业想委托拍卖(出租)房地产,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第八条补贴购买或按照房改方案购买部分产权住房的拍卖(租),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九条×××部分私有房地产拍卖(出租),应出具其他×××人同意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书。第十条竞买人(竞租人)申请竞买(竞租)登记时,由市房地产拍卖竞买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第十一条竞买人(租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房地产拍卖招标事务所交纳注册费等费用。第四章程序第十二条竞买(竞租)登记前,市房地产拍卖招标办公室应当公告拍卖(竞租)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交通、受损状况。第十三条拍卖(出租)房地产(不含私有房地产)的底价应由房地产评估中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设定底价的依据。第十四条招标(租)登记后,由市房地产拍卖招标公司宣布拍卖(租)房地产的底价,拍卖(租)底价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第十五条市房地产拍卖招标公司负责组织招标(租)人看拍卖(租)标的。第十六条竞买人(以租代售)在拍卖(以租代售)前当场抽签确定报价牌号码,每个号码可享受三个竞买席位。第十七条竞买人(出租人)在“最终决定”前,可随时挂出牌子。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含两个投标人)同时投标时,按投标牌的编号顺序进行投标。第十八条每一次报价,拍卖师唱三次,时间从第三次报价后开始,两分钟内无人报价,即“最后拍板”,唱的价格为该房产的成交价格。第十九条拍卖(租拍)完成后,双方当场签订协议并当场付清肥款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当场办理房产交易、产权变更或租赁手续,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和进房钥匙。
违反合同的,违约方应按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有争议,双方可向房地产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拍卖(租)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放弃中标权,向市房地产拍卖招标事务所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并将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抵押、典当期满,抵押人无力偿还债务或典当人无力赎回房屋,拍卖后,应先将房屋价款支付给拍卖费用,再偿还债务,其余部分返还产权人。第二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罚没的房地产拍卖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第二十三条凡以外币支付房价款或租金的,应按支付房价款的币种向市房地产拍卖招标事务所缴纳规定的费用。
外币与人民币的折算比例,按照拍卖(拍卖)前一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计算。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